法院认定“证券”范畴
10月24日,首批债券投资者也收到南京中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协鑫集成向“11超日债“投资者赔偿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损失。
“11超日债”是指超日太阳于2012年3月7日发行的10亿元五年期公司债券。由于超日太阳2011年、2012、2013年连续三年亏损,“11超日债”于2014年5月30日终止上市。鹏元评级2014年将其信用等级下调为C。
许峰表示,对于债券投资者而言,其判决与股票投资者的判决基本类似,多出来的争议在于债券投资者能否索赔以及获赔金额。
其间,对于债券投资人诉求,协鑫集成公司辩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所规制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不包括债券,投资人不包括债券持有人,所以债券持有人并非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适合原告。
不过,南京中院称,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之间的联系来看,因“11超日债”系固定利率的5年期公司债,正常的市场价格应以债券的原始购买本金与预期利息为基准,故2012年5月至11月的价格在101元至106元之间波动。但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债券价格跌至80元左右,已经低于原始购买本金,由此可以说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确实影响着投资人对于“11超日债”市场价格的判断,并实际导致了投资差额损失的发生,投资人得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主张赔偿。
最终,南京中院判决称,“11超日债”作为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其价格并非固定的票面价格,而是受市场影响不断波动,在虚假陈述行为揭露之后甚至跌至发行价格以下。投资人在此情形下,以高价买入债券并以低价卖出债券,其差额损失实际已发生。
许峰认为,该判决标志着公司债投资者索赔案在国内出现了首次胜诉判决先例,意味着司法认定公司债属于“证券”范畴,如果因公司债发行人虚假陈述误导公司债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起诉获得赔偿。
原标题:“11超日债”案一审:投资者胜诉 协鑫集成拟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