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网业务技术门槛较高,资金需求较大,基本只适宜于大型的专业公司,目前拥有配电业务的企业相对较少,主要是基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如一些大型企业、开发区等。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项目业主须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此外,《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也充分考虑了各方利益,区分了电网企业和配售电企业的相关权利,比如对电网企业,办法明确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对于配电网运营企业,办法明确配电网运营者不得超出其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附表:电力体制改革主要文件汇总(截止2016年10月12日)
附表:各省(区、市)电力改方案获批文件统计(截止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