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双方的义务
3.1甲方的义务
3.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乙方的上网电量,并按约定支付上网电费。采用第2.1.2项约定的方式消纳电力的,甲方应接受、消纳乙方光伏电站输送的全部电力。
3.1.2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甲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乙方提供网供电力。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电网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
3.1.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乙方提供光伏电站项目运营所需电力。
3.1.5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应限制乙方发电。
3.1.6根据政府权限部门规定,对乙方管理的电厂进行辅助服务与性能指标测评,并落实测评结果。
3.2乙方的义务
3.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乙方供出的电能的电压偏差、谐波、闪变及电压波动、三相不平衡等电能质量指标应满足GB/T12325、GB/T14549、GB/T12326、GB/T15543等电能质量国家标准的规定。
3.2.2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电能质量测试。乙方电能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技术改造达到国家标准,否则甲方有权在并网点解列中止上网或网供电力。
3.2.3甲、乙双方关于并网调度运行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合同及相应合同执行。
3.2.4按月向甲方提供发电设备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向甲方提供发电设备检修计划。
3.2.5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电力行业内有关规定及光伏电站设备运行和检修情况,每月_____日前向甲方申报次月月度电力生产计划,每年_____月前向甲方申报次年年度电力生产计划。并严格执行经甲方统筹安排、平衡后下达的发电计划。
3.2.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甲方结算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2.7执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参加辅助服务与性能指标测评,提高发电设备技术管理水平和运行管理水平。
第四条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4.1合同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双方应协商修改合同相关条款:
4.1.1当事人名称变更。
4.1.2改变供电方式、并网方式。
4.1.3增加或减少并网点、计量点。
4.1.4增加或减少发用电容量。
4.1.5电费计算方式变更。
4.1.6产权分界点调整。
4.1.7违约责任的调整。
4.1.8由于供电能力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4.1.9其他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
4.2合同变更程序
合同如需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4.2.1一方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4.2.2双方签订《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附件三)。
4.3合同转让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下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4.4合同终止
合同因如下情形终止。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既有债权、债务的处理。
4.4.1乙方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
4.4.2甲方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
4.4.3合同依法或依协议解除。
4.4.4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未就合同继续履行达成有效协议。
4.5合同解除
合同因以下情形解除
4.5.1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4.5.2合同一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4.6合同解除程序
4.6.1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应达成书面解除协议,合同效力因解除协议生效而终止。
4.6.2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的_____自然日后终止本合同:
(1)一方破产、清算,一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电力业务许可证;
(2)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3)合同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终止;
(4)由于乙方原因,电站机组持续______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发电;
(5)由于甲方原因,甲方持续_____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电力电量;
(6)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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