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一步完善评分标准“电价水平”有关内容。泰安市新泰应将评分标准调整为:申报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地现行标杆上网电价,也不得低于现行光伏发电标杆电价15%以下,低于15%的取消参评企业评优资格;测算扣除最高价及最低价以外所有项目的平均价格(取整后精确到人民币分/kWh),以该平均价格下浮5%为最高分,项目申报价格等于或低于该价格的,均得满分,项目申报价格比该价格高的,每高1分钱/kWh扣2分,最低得0分。济宁市应参照上述标准,进一步补充完善“电价水平”有关内容。
3.进一步完善评分标准“产业转型贡献”有关内容。同意济宁市、泰安市新泰给予对地方经济转型有贡献企业一定分值。同时,为了充分体现领跑者基地项目投资主体优选工作对光伏上网电价降低的推动作用,建议增加“获得产业转型贡献加分企业申报价格若高于上述平均价格,则取消该加分”相关内容。
4.进一步明确基地建设工作进度要求。济宁市和泰安市新泰在优选工作方案中应明确各项工作时间节点,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工作协调会的会议纪要》(国能综新能〔2016〕409号)要求,确保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基地项目投资主体优选工作,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基地项目建设工作。
5.同意济宁市以投融资平台公司代表政府参股10%的方式与中标企业共同参与基地项目建设,政府参股收益统筹用于精准扶贫。
6.基地项目投资主体优选工作完成后,济宁市和泰安市应及时将优选结果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等有关方面,并与省物价局进行对接,将优选确定的基地光伏电站项目电价水平作为电价批复依据。
7.凡是与基地项目投资主体优选相关的条件要求应在招商公告中一次性告知参与优选的企业。
四、进一步明确基地项目投资主体优选和建设进度。济宁市和泰安市新泰应按照本次会议要求,会同有关方面抓紧完成基础资料、优选工作方案、评分标准等优选材料终稿,发布招商公告,9月底前完成项目投资主体优选工作;应统筹协调基地项目各建设投资主体和有关电网企业,确保2017年9月30日前基地所有项目建成并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抓紧落实基地建设所需汇集站及电网送出工程,为确保基地项目建成后顺利并网提供有力保障。
五、进一步加强基地项目的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将在国家能源局等有关方面的指导下,会同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统筹协调、督促推进济宁市和泰安市新泰光伏领跑技术基地建设各项工作。国家光伏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要做好基地项目的全过程技术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组织开展项目关键设备和系统运行效果监测,完善项目建设运行评估体系,切实保障光伏领跑技术基地的技术先进性和质量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