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出台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第四章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破解限电危机法律法规需完善
在谈到《可再生能源法》消纳条款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时,国电集团副总经理谢长军举例说明:目前,弃水弃风比较明显。西南地区弃水,三北地区弃风形势愈演愈烈,已成为阻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最大瓶颈。三北地区和省区接近20%。新疆和甘肃,甚至达到了47%和45%。
为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法》政策体系,谢长军建议:一完善立法标准,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二完善跨区辅助服务机制,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三完善电量收购激励机制,提升可再生能源上网品质。四完善定期追踪评估机制,提升法律对产业的监督指导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