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附注:
1.如欲投票同意提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提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提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506证券简称:协鑫集成公告编号:2016-06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
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8月24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额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融资租赁概述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缓解流动资金压力,优化债务结构,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长期资金支持,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以部分生产设备或厂房附属设施等固定资产、以直租和售后回租的方式与非关联融资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业务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
本次额度申请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拥有的部分生产设备或厂房附属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拟进行采购的生产设备;
2、类别:固定资产。
3、权属:公司全资子公司。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亦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4、固定资产净值: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
三、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1、租赁物:生产设备或厂房附属设施等固定资产;
2、融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
3、租赁方式:直租和回租;
3.1直租模式(设备)
(1)苏州国鑫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鑫所”)作为公司的设备集中采购平台,代理生产工厂的设备集中采购。解决由于设备供应商过多,融资租赁公司无法直接采购的问题;
(2)国鑫所将所有设备打包成为设备包,一次性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并获得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款;
(3)融资租赁公司将设备租赁给设备的实际需求方-生产工厂,生产工厂按照融资租赁协议定期还本付息。
3.2回租模式(设备或厂房附属设施)
(1)为盘活部分生产设备、厂房附属设施等固定资产,工厂将其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并获得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款;
(2)融资租赁公司将生产设备、厂房附属设施等固定资产回租给工厂,生产工厂按照融资租赁协议定期还本付息。
4、担保方式:租赁物提供动产抵押,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额度包含在已经审议通过的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
5、设备所有权:租赁期限内,设备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期届满,全资子公司以名义留购价款购回租赁资产所有权。
四、开展融资租赁的目的及影响:
通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利用部分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融资,将有利于盘活全资子公司的存量固定资产,拓宽公司融资渠道,缓解流动资金压力,优化债务结构,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支持。
融资租赁业务不影响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不涉及关联交易,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因此影响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审批及授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审议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之内,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理融资租赁协议的签署等相关事宜。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