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之惑
近期,国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是一大行业热点。根据通知,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从2016年1月1日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而行业媒体则表示,这一看似利好的政策,实际光伏企业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享受到,而未来又存在很大的政策变数,这使得这项税收优惠成为了悬在半空中的一块肥肉:都在说有也都看到有,但就是谁都没有吃到嘴。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增值税即征即退50%”与减半征收有本质区别,“即征即退50%”可以享受到的前提是增值税额为正时才可以有退税,如果进项税还没有抵扣完应交税额为负则退无可退,“这个政策就是个空头支票”。行业人士表示,“如果是直接减半,那才是真的实实在在的优惠。”
而所谓“直接减半”,则可能性几乎为零:因为如果这样的话,进项税需要扺扣十年以上才能扺完,光伏发电产业十年内没有增值税上缴,这对于地方利益来说也确实难以割舍。
行业人士表示,真正合理的做法是,光伏电站进项税不能抵扣,电费收入减半征收增值税。这样做,一方面,直接给光伏发电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优惠,扶持清洁能源产业,改善我们的生态环境;另外一方面,地方政府也会很欢迎,光伏电站建成发电后,马上能收到增值税,而现在的抵扣办法下,是5、6年收不到一分钱增值税的。
大有可为的微利之机
事实上,所谓矛盾,也不过是逐步进入“微利”时代的一种暂时的利益平衡。未来,面对持续微薄的利润,摆脱了“贵”的帽子,各方仍然大有可为。
从政府角度而言,应出台合理电价政策,当前出台的电价政策,属于过渡政策,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对电站建设、运营成本、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了解之后,制定更加合理、长远的电价政策,使光伏产业的发展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设定准入和退出门槛,强化标准执行。在已有行业准入和严格标准的基础上,对标国外先进光伏大国,避免企业因一时形势好转而盲目进入。
从行业组织角度而言,应该发挥自身优势,加强行业自律。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反馈光伏企业的诉求;要加强与企业沟通,促进企业间的沟通交流,从而推动产业链整合。大型企业之间不仅要在产品供需方面展开合作,更应该在研发方面加强合作,尽快地提高光伏产品的转化效率,进而降低成本;要加强行业组织之间的合作,优势互补,为企业提供更高效、更有质量的服务。
从企业角度而言,应优化电站建设,降低运营成本,进行科学的维护,保证发电量。合理的利润是保证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这样企业才有足够的动力和充足的资金去研发先进的技术,从而降低成本。在全球范围内寻求合作。经济全球化已经到来,我国的政府机构、行业组织和企业应具备全球化的视野,与国际先进机构、龙头企业在市场、技术等方面展开全方位的合作,这样才能牢牢把握市场脉搏,掌握先进技术,引领光伏产业更快、更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