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您重点谈到了水体污染,那么,水体污染对人体的潜在危害有哪些?应该如何应对?
侯立安:水体中抗生素、环境激素、干扰素、藻毒素、放射性物质等新型污染物对水安全的威胁逐渐成为国际上关注的热点。水体非常规污染物的含量低,但危害大,例如,过量摄入抗生素能引发致病细菌产生耐药性,使机体“无药可救”;干扰素增加癌症发病率、影响人类生殖系统发育、影响胚胎正常发育;环境激素导致机体内分泌失调,引发生殖、发育、免疫等机能障碍;藻毒素引起机体产生呕吐腹泻、肝损伤,甚至诱发肝癌等。水体中新型污染物多为小分子物质,传统水处理技术能以奏效。当下的处理新型污染物的方法主要有吸附、光催化等,开发高效、先进的深度净化工艺是未来的研究重点。另外,抗生素、干扰素等新型污染物的监测尚没有纳入环保部门监测指标和饮用水水质标准范围之内,应该增加对新型污染物的监控和研究,并加紧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纳米技术作为前沿科学,对环境保护已产生深远影响,利用纳米材料和技术解决污染问题将成为未来环境保护发展的重要趋势。然而,不能忽视纳米材料对环境生物和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已有研究成果表明:纳米材料通过诱导氧化应激和炎症反应等机制与生物大分子、细胞、组织和器官的相互作用并引发毒害。从2005开始,美国国家纳米技术计划(NNI)每年在纳米技术对环境、健康与安全领域的投资,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从2005年的不足3%提升至2016年的7%,总投资额度已经接近10亿美元。中国也应加大这方面的研究技术和经费投入。
记者:在当前的环境治理中,有哪些环节是迫切需要跟上的?
侯立安:一是要健全管理体制机制。要统一协调管理。环境保护工作涉及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等部门,在权责清晰的基础上,各部门还应该创建统一协调的机构实行管理,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全方位的环境监测和保护。要加强顶层设计。转变传统的行政区域管理为水域流域管理、区域联动和“山、水、林、田、湖”一体化管理,建立系统管理模式,优化流域和区域的环境与产业结构,提高生态化水平,构建自然和谐的经济社会系统。要制定开发规划。基于“保护优先”的理念,在“分区、分类、分级、分期”的流域环境管理思路下,划定流域资源开发利用控制、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积极落实“气十条”、“水十条”和“土十条”。
二是推进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完善。立法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于:立法确立了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体制和运行机制,并对管理机构进行授权。新《环保法》在2015年颁布以来,已经取得了众多成效,这表明法律法规对推动环保工作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此外,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对饮用水制定了针对性的法律。
例如,日本早在1955年就制定了《水道(自来水)法》,对水厂取水地点、检查次数等都作了具体规定;美国也在1974年就制定了专门的《饮用水安全法》,明确规定保护国家公共饮用水的供应,由环保署及各州环保署一起执行。然而,我国在饮用水安全保障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随着社会发展节奏加快,新型环境污染物逐渐增多,这就要求我们加快环境标准的修订节奏,从而适应人们对复杂环境的健康要求。
三是加强环境治理技术开发和工程示范。转变治污理念,变总量控制为容量控制、变限制为引导产业绿色发展等;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水系,在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实行差别化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开展人工湿地、生态塘等生态修复工程示范,推广膜生物反应器等应用技术,推进流域上游分散点源污染处理;强化生态保护意识,加快推进退耕还林和湿地保护,推广截污治理模式。
发展可再生能源环境领域的应用
记者:能源革命提出的能源消费、结构性调整,给可再生能源、清洁提供了大好发展机遇。您认为,可再生能源在环境领域的应用将实现何种突破?
侯立安:可再生能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会自动再生的能源。国外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可再生能源开发,并建立良好的保障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例如,美国有专门的国家可再生能源机构,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财政激励、减税、生产补贴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目前,我国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已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尚待解决。
面对能源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的严酷现实,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饮用水、污水处理等环境领域的应用,是破解淡水资源短缺、化石能源枯竭和生态环境恶化困局的很好选择。以可再生能源海水淡化为例,目前已经可以通过太阳能海水淡化、风能海水淡化和海洋能海水淡化等技术手段实现可再生能源海水淡化。它不但可以有效增加水资源总量,改善水资源结构,保障我国海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还能用于保障饮用水安全、污水处理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