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五)推进能效和环保“领跑者”试点。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在乙烯、合成氨、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开展能效“领跑者”试点,提升行业能效水平。组织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科技厅、省质监局)
(二十六)健全环境准入政策。落实国家制定的首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指导各地实行风险管理,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落实国家印发实施的《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重点区域的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落实空间、总量、准入三条红线,强化大气污染源头防控。(环境保护厅)
(二十七)落实配套经济激励政策。积极争取大气治理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合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和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提高绿色循环低碳项目、大气污染防治企业融资比重和规模。(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八)加大VOCs排污费征收力度。积极推进VOCs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建设,优化收费试点的工作流程,促进企业减排,提升征收效率。(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健全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二十九)落实配套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落实推动有关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方面修订的司法解释、涉及污染大气环境犯罪行为的入刑门槛、证据收集和固定、证据鉴定和认定等方面的程序及方法。加强联合办案,落实《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现场调查取证指南》。(环境保护厅、公安厅)
(三十)加强大气执法监管。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严厉打击超排偷排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督促地方政府加快改善空气质量,对姑息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环境保护厅)
(三十一)配合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合国家开展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加快开展我省VOCs排放标准相关工作。(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
(三十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深入实施《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工作方案》,建立完善省级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组织推动大气污染防治产学研联盟,继续实施雾霾污染防治等重大科技专项研究。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汇编》、《环境空气质量推荐模型遴选技术指南》等。做好固定源排放清单与排污许可证的衔接。(环境保护厅、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六、推进区域联合防治
(三十三)推进建立成渝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机制。继续深化成都及周边、川南、川东北地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互通共享信息,联合执法监督,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会商,强化应急预警联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环境保护厅)
(三十四)保障G20峰会期间空气质量。在成都召开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期间,成都市做好空气质量相关保障工作。(成都市人民政府)
七、加强监测预报和重污染天气应对
(三十五)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完成338个城市1436个城市空气站中涉及我省的监测事权上收工作。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第三方运行维护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区域灰霾、秸秆焚烧火点、沙尘天气等卫星遥感监测应用。认真落实重点监控企业大气污染源监测数据发布管理规定。(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
(三十六)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强化空气质量预报中心运行管理,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提高预报准确性,实现全省各市(州)预报信息共享、联网发布。积极配合推动建立成渝区域预测预报中心,并初步形成工作能力。(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
(三十七)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督促各市(州)人民政府编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编制操作方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技术方法,加强对预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强化重污染应急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推进重污染天气人工消减雾、霾试验。(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
原标题: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四川省省级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