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推进绿色出行。完成国家要求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验收,总结推广示范项目经验,落实国家制订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
(十四)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五标准汽柴油。加强油品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油品行为。(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
(十五)加强船舶码头污染控制。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启动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监测方法研究和持续开展船舶大气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研究。积极推广岸电、船舶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试点工作,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启动第二批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试点,研究落实国家编制的码头油气回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实施准备工作。(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能源局)
(十六)推进秸秆综合治理。深入推进秸秆资源化、规模化、产业化利用,有效减少露天焚烧。鼓励秸秆发电,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燃煤电厂煤炭与生物质耦合发电试点。在粮油主产区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将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范围。建立长期稳定的财政补贴制度,推动秸秆还田与离田收集。继续组织开展秸秆禁烧执法检查,配合国家开展秸秆焚烧过火面积测算研究。(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省能源局)
(十七)加强园林绿化和扬尘治理。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落实《全国城镇园林绿化“十三五”发展规划》《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3-2020)》,以及《绿道设计规范》。大力推广林荫道建设,加强园林城市创建,尤其要大力实施城镇生态园林建设工程,积极推进山体森林公园、河流湿地公园、绿道绿廊等重点公园建设,启动一批城市县城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并建立城市绿线管制。强化施工扬尘监管和治理。加强道路保洁,提高机械化清扫作业水平。(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
三、加快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
(十八)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做好《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制定《有色金属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转型升级降本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具体措施。加强煤矿、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执法监督和处罚,对达不到强制性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有序关停退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开展建筑卫生陶瓷等清洁生产试点示范。认真实施国家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计划,推动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退出。推动各地区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产能退出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环境保护厅)
(十九)严格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格落实《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推动重点地区细化制定年度煤炭减量替代方案,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重点耗煤行业、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
(二十)加大清洁能源供应。加快“三江”水电开发,有序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开发利用,提高清洁能源比重。风电新增装机580万千瓦以上,光伏发电新增装机150万千瓦左右,水电新增装机1500万千瓦以上。(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二十一)加快推进重点地区“煤改电”和“煤改气”工作。结合实际,积极推动我省“煤改电”、“煤改气”相关工作。(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二十二)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科学规划煤炭开发布局,规范有序开发煤炭资源,从严控制煤炭新增产能,继续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煤矸石、矿井水等综合利用水平。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和《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提高煤炭洗选加工和分质利用水平。加快农村地区采用洁净煤、型煤等优质煤替代劣质原煤散烧,推广高效清洁型煤炉具。(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
(二十三)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加快集中供热力度,按照《热电联产管理办法》要求,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现有机组实施热电联产改造和供热挖潜,加快城市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加快淘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煤锅炉。落实国家制定的《锅炉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办法》,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锅炉节能规范标准制修订,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示范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和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省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四)推动城市绿色管理。按照国家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指导各地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建筑节能减排工作,推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取得突破性进展。(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