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光伏农业应当成为分布式光伏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内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外延:主要是由屋顶电站(民用、商用)和光伏农业两大部分组成。
光伏农业应当成为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只有大力发展光伏农业,才能完成光伏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分布式的建设目标。
截止2015年底,我国已建成分布式光伏电站5.7GW,根据光伏发展“十三五”规划要建设70GW分布式的目标,未来五年,每年建设数量不能少于12GW。对于光伏“十三五”规划中分布式目标将如何构成、如何实现问题,极而言之,如何构成问题甚至将决定能否实现问题。
我国分布式光伏发展的以往经验已经证明,必须丢掉主要依靠在屋顶完成“十三五”规划剩余的62.3GW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目标、实现未来合理能源供给机构的幻想。这是受人口众多、可用土地稀少、建筑屋顶有限、产权问题复杂影响,不可能有足够的屋顶所决定的。并且,不仅我国现存屋顶难以满足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所需,未来也不可能满足光伏发电合理布局所需。
既然屋顶不能解决实现光伏发展“十三五”规划、合理我国能源供给结构的问题,就必须重新审视、定位分布式的另一大外延——光伏农业。在科学、合理的政策引导基础之上,光伏农业应当成为中国分布式光伏的重要组成部分。
4.光伏农业已经事实成为分布式的重要内容
光伏农业的内涵:是指建立在农业设施或一般农业用地上,不改变土地性质并促进农业和光伏产业综合发展的光电与农业复合系统。
光伏农业的外延:主要包括农业(种植、养殖)大棚、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其中,农光互补的外延:在农业大田上通过科学合理地抬高光伏支架或柔性光伏支架的办法,把农业种植与光伏发电在不改变双方合理价值的基础上相结合的一种形式。
在我国已经完成的5.7GW分布式光伏电站数字中,光伏农业已经事实上成为分布式光伏的重要内容。如果稍加注意,大量关于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新闻和案例中,很大一部分无不与光伏农业有关。大量围绕分布式光伏培训的内容和案例中,也无不与光伏农业有关。
近日浙江省发改委《浙江农光互补型地面光伏电站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一文中说:“截至2016年3月底,浙江省已建成并网地面光伏电站20个,总规模67.2万千瓦,其中包括东部省份单体规模最大的正泰江山200兆瓦农光互补地面光伏电站;在建14个,总规模64.7万千瓦;预计2016年底全省可建成地面光伏电站200万千瓦以上。地面光伏电站均采用‘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模式,具有多重经济社会效益。”而已知截止2015年底,浙江省已建光伏电站总量才为1.64GW。
5.当前受政策不明确影响光伏农业难以规模化发展
当前,国家对发展光伏农业的总体态度是积极的。但是,或者受光伏农业涉及跨行业管理部门较多影响,难免政出多门。或者受认知角度不尽相同影响,难免相关政策不清。表现有三:在能源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出“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农业设施相结合,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在土地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明确提出“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在农业管理部门,据了解因为支持与反对两种截然不同意见的同时存在,当前处于观望和不参与的状态。这都使得光伏农业,特别是农光互补的发展处于两难状态。
慎重出台光伏农业政策是正确的。一是因为“十八亿亩耕地红线”这一国家战略问题不容讨论;二是因为农业种植与光伏发电结合的好,二者的效益均不受影响,结合得不好,二者的效益均受影响。三是因为在光伏农业,值得关注的商业模式还在成熟过程中。
但是,为了完成光伏“十三五”规划分布式的近期发展目标和合理能源供给结构的长期发展目标,光伏农业的地位问题确也到了必须尽快探讨、解决的时候,特别是农光互补问题。这是因为,农业大棚、渔光互补、林光互补可开发利用的空间是有限的,农光互补可开发利用空间才是巨大的。
光伏农业是农业用地稀少国家把农业发展和光伏发电发展相结合的一种创造,是人类发展光伏事业中一种不得已的被动选择,它的唯一存在价值在于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所以,强调我国要大力发展光伏农业、特别是农光互补的逻辑是:这一定不是最好的选择,但很可能是必须的选择。
原标题:农业光伏对光伏“十三五”到底多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