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天然林林地保护管理。各地要认真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格天然林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占用天然林林地。禁止开垦、挖塘等将天然林林地转化为其他农用地行为;严禁在天然林林地采石、挖沙、取土;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过程中,不得挤占天然林林地。各类工程项目应不占或少占天然林林地、不砍或少砍天然林木,因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以及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等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城市开发和工业园区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天然林林地。严格控制在天然林林地上建立光伏电站、风电场等项目;除国家规定的重要矿种大中型矿山外,从严控制在天然原始林林地上设置露天采矿权;有关部门批准在天然林区设立矿业权、修建风电场、光伏电站等之前,应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五)完善天然林管护体系和制度。各地要全面建立完善由县(森工局)、乡镇(林场)、村(组)和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实现天然林管护全覆盖。建立完善天然林管护机制和制度,国有天然林由国有林业单位组织管护,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可以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聘请专职或兼职护林员管护,切实将管护措施全面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全部落实到人头,严格考核和奖惩。组织引导林权所有人因地制宜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管护等方式组织开展自主管护。县级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划定天然林封禁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并在天然林保护范围边沿设立警示宣传标牌。
(六)研究完善天然林保护政策。严格落实天然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对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未划入公益林的天然林,应科学调整森林分类区划并划定为公益林。研究探索公益林分类补偿政策,完善天然商品林经营管理制度。
三、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破坏天然林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天然林保护监管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举报制度,加强天然林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坚决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占用天然林林地、盗伐滥伐天然林、违法运输和收购天然林木材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森林公安机关处理。对因监管或制止不力,致使破坏天然林案件频发的有关地方和单位,要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予以处理;对违规决策、知法犯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天然林破坏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责任。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实行天然林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执行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四到市(州)、四到县(市、区)”制度,将天然林保护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要加大对天然林保护的投入,完善市(州)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林业部门具体操作、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天然林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林区基本建设投入。财政部门要加大天然林保护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林业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天然林保护具体工作,开展天然林保护成效监测和考核,加强天然林管护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队伍建设,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强化天然林保护能力。进一步加强天然林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森林保护意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