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保护的通知
川办函〔2016〕9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自1998年在全国率先启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来,全面停止了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全省天然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森林质量持续提高,为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奠定了坚实基础。但近段时间,少数地方出现了对天然林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力度放松、监督和管护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破坏天然林案件时有发生、防范和打击破坏天然林违法行为不力等现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天然林的决策部署,巩固天然林保护成果,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保护天然林重要性认识
天然林是自然界中生物群落最复杂、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结构最稳定、生态功能最完备的陆地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要研究把天保工程范围扩大到全国,争取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的重要指示。保护好天然林,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本要求,是践行绿色发展、维护生态安全和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刻领会和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天然林保护的重要意义,把天然林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长期坚持的方略,进一步抓紧抓实。
二、完善和严格执行天然林保护政策
(一)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凭证采伐、限额采伐制度和全面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规定。规范和加强天然林非商业性采伐管理,除占用征收林地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除治采伐外,对天然林只能进行低强度择伐,禁止实施皆伐;按照节约和必要的原则,从严审批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用材采伐天然林,完善和细化管理措施,严格监督检查。严禁借低产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名义实施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完善天然林林地利用政策,积极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在保障天然林正常生长的前提下,有序适度发展林下经济和生态旅游业,探索天然林资源保护经营的新路子。
(二)严格控制低产低效天然林改造。各地要严格遵循天然林形成规律,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原则,加大封山育林力度,尽量减少人为干扰。对低产低效天然林实施改造要以提升生态功能为目的,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要求,严格确定改造对象,从严控制规模和范围,科学设计改造方式和强度,以封育改造和补植改造为主,严禁实施皆伐改造;改造过程中要保持原有生态系统要素完整性,不得全面伐除灌木和全面整地,严禁任何形式的毁林开垦或毁林造林。禁止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和将国家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严禁对原生型天然低效林进行改造;天然林中的国家一级公益林要严格保护,原则上不可实施任何方式的改造。遭受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风雪、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害的林木清理采伐,应视其受害情况,科学确定需清除林木的方式和强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
(三)严格控制天然树木采挖移植。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采挖移植天然林树木。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依法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以及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省级和国家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省级和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等生态脆弱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