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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五种导致光伏发电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发表于:2016-06-16 09:04:00    

而如厂房损毁但电站未受损害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投资人享有不安抗辩权,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相应赔偿。

4、企业合并或分立

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第75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不论企业是合并还是分立,法人主体虽然变更了,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其权利义务的承担。

  5、公司解散

《公司法》第181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在上述解散事由中,公司合并、分立以及破产解散在本文已进行讨论,其余解散事由则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属于企业单方违约,且不存在免责事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解散事由出现后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开始申报债权。如果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则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能会进入破产程序,则按破产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即按本文第一种情况处理。

但是,企业一般不愿承担这一责任。《公司法》第187条:“……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简言之,公司承担的债务风险越大,股东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越少,直接影响股东的可得利益。

三、结论

结合上述探讨,上述第2、3种属于履行不能,第1、5种属于预期违约,均属于法律规定的违约行为,都会导致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故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责任如何分配,是投资者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问题,也是合同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条款,而企业的违约责任则是合同谈判中的重中之重。(此处需区分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责任与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是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的结果,则可以理解为合同变更而不存在违约责任;而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后,合同可能解除也可能继续履行)。

我国民法采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其存在违约行为,且无免责事由,均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免责事由仅为不可抗力和债权人过错。因此,上述第1、3、5种违约方都要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如双方合同中有相关规定,则适用合同规定,否则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分配责任,主要为赔偿损失,即拆迁的人工费用及电站不能正常运作的节能效益损失。

一般节能效益的损失难以按实际计算,实际操作中,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公式,并约定最高赔偿额,将损失和赔偿都控制在当事人双方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可综合考虑项目的收益情况,将上述风险因素量化成指标,折算成风险成本,以此来计算整个项目的收益率和投资回收期,从而确定合同双方可承受的风险范围。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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