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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五种导致光伏发电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发表于:2016-06-16 09:04:00    

(3)综上所述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综上,如企业破产,则最终会导致债权人获得损害赔偿请求权,除成为共益债务的电费可优先受偿外,其他债务作为一般债务进行清偿。

但是一般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合同中,投资人很难主张这一权利。其一,合同的解除所造成的损失不是电站及电力,而是投资人的预期收益以及拆迁和重新安置电站的费用;其二,电力属于消耗品,且当事人双方是按期结算费用,未使用的电力均属于预期收益,是还未发生的债权。一般该预期收益远远高于企业从本合同中得到的节能效益,且电站一般重新安装后仍可继续使用。如果要求企业赔偿预期收益,不仅本身并不公平,而且在洽谈合同之时企业也不会承担这一风险。

2、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0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29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主要有政府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以及地震等自然事故。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如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是合理的,因为政府行为及地震等不可抗力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并无主观过错。且不可抗力不仅针对企业厂房,也针对电站,会导致双方均无法履行合同,因此可互相免责。

3、意外事故

这里主要指火灾等意外事故,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自身厂房损毁,导致暂时或完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意外事故为免责事由。首先,需为电站及其所依附的建筑物购买公众责任险和财产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寻求保险赔付。其次,要厘清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一般意外事故中合同双方都无主观过错,但事故的发生都有一定原因,这一原因归结于哪一方,则责任由该方承担。

在意外事故中,如厂房损毁,电站一般也难以幸免,则投资方的损失主要为电站资产和预期收益,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侵权责任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如责任方为企业,企业对意外事件虽无过错,但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财产权,且企业的行为(归结于企业原因的意外事件)与财产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无其他免责事由,因此则需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但因企业并无主观过错,则可相应减轻其责任,仅赔偿投资方项目投入(主要为电站资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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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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