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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监管公告2016年第11号 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驻点广西监管报告

发表于:2016-06-03 00:00:00     来源:国家能源局


(五)存在工程招投标及管理违规行为

1.违反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广西电网公司在未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新居配)有关材料报送广西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的情况下,从2014年6月、2015年3月开始,采取自行公开招标方式,对新居配物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招标,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发改委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

2.招标机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广西电网公司新居配招投标由不具有项目法人资格和招标代理资质的内设部门组织,全部评标专家、部分投标人均来自广西电网公司系统,招标机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三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违反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另外,还存在个别评标分值汇总时未经评标专家确认即被修改的问题等。

3.部分评标专家资格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南方电网公司评标专家库中,广西地区部分评标专家仅具有中级职称,未满足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等要求。广西电网公司自行组织新居配招投标活动时,从南方电网公司评标专家库抽取广西地区评标专家,造成部分评标专家资格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

4. 新居配建设周期过长。南宁市供电局等供电企业将新居配作为自有配网工程管理,工程建设流程环节多、耗费时间长,普遍不能按照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的《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合同》完成工程建设等。

(六)主、辅业存在关联关系

主业向关联企业出借人员。广西电网公司下属部分被检供电企业向关联企业出借人员,借出人员人事档案关系保留主业,工资、社保费用等关联企业支出。如南宁市供电局向关联企业出借46人,来宾市供电局向关联企业出借6人,陆川县供电公司向关联企业出借47人等。

(七)信息公开不规范

1.业务办理信息公开不规范。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下属被检电业公司未及时更新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名单,未及时公开涉及用户受电工程的有关管理制度、技术标准、收费标准等。

2.收费标准信息公开不规范。如南宁市供电局、陆川县供电公司未在营业场所告知办理用电业务需用户或者供电企业出资的项目明细;恭城县水利电业公司、龙胜县水利电业公司公示的电价信息未包含居民阶梯电价内容等。

(八)其他问题

1.业扩报装申请资料审核繁琐。广西电网公司下属供电企业实行业扩报装客户本人办理制,要求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用电申请业务;委托申请办理时,要求被委托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所属企业员工,并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与法定代表人所属企业的社保关系证明或者能证明被委托人是法定代表人所属企业职工的凭证等。

2.要求用户整改问题时间短。扶绥县供电公司对某用户存在的变压器等用电设备安全隐患问题,提出限期3天内完成更换避雷器和变压器的整改要求,否则终止供电。由于整改时间短,该用户只好委托扶绥供电公司关联企业—扶绥信达公司实施。按期完成后,扶绥县供电公司为该用户送电,并且通过虚拟流程的方式将整改项目录入营销管理信息系统。

三、监管意见

(一)严格对照整改,维护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

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08号)以及专项治理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三指定”行为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照问题清单,逐项整改落实,消除阻碍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的一切壁垒,维护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

(二)加强业扩管理,提高用户受电工程服务水平

广西地区供电企业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三不指定”、信息公开等要求,进一步加强业扩报装管理,简化用电手续,缩短报装周期,规范工作程序和业务人员告知行为,加强与用户的沟通联系;要通过门户网站、营业大厅等渠道,自觉、主动公开与用户受电工程有关的制度、流程、市场准入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三)履行报备手续,自觉接受对用户受电工程的监管

广西地区供电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及供电企业的审查、检查和验收行为,不得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外增设附加条件或者要求,不得在国家行政许可范围外增设资格考核或者培训;要切实做好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进网作业电工持证及电工服务单位一致性的资质核验工作,统一标准,履行好对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报告职责。

(四)实现主辅分离,促进关联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广西地区供电企业要按照国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有关要求,全面清理、规范主辅关系,切断主辅利益链条,实现人、财、物等管理彻底分离,使关联企业真正成为责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主管理的市场主体,促进主辅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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