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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弃风弃光”难题 保障电站投资收益

发表于:2016-06-02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执行情况的监管和考核工作,定期对电网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企业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和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情况进行专项监管,对违反《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和本通知要求的要按规定采取监管措施,相关情况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对于该通知的内容,业内专家表示,此次公布的《通知》是今年3月24日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细化措施,核定并公布了弃风、弃光限电地区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对弃风限电地区,风电项目按四类风资源区分别核定,结合资源条件和消纳能力,各地区风电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在1800小时~2000小时之间;而对弃光限电地区,光伏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则在1300小时~1500小时之间。而保障性收购小时数的确定主要适用于弃风、弃光严重地区,不存在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的地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其资源条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发电量全额收购。

近年来,我国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量大幅增长。与此不相称的是,弃风、弃光现象日趋严重。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给火电让路,令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始终不能落实。光伏行业人士认为,该通知的发布将有助于解决目前较为突出的“弃光弃风”问题。

光伏电站开发人士认为,目前部分地区重视可再生能源投资,对于消纳问题却未给予相应的重视。《通知》或能督促地方政府重视这一问题。总体而言,此次的《通知》对于纠正目前“弃光弃风”现象提出了较全面的解决办法,将更有力地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收益。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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