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保障性收购小时数的确定主要适用于弃风、弃光严重地区,不存在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的地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其资源条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发电量全额收购。《通知》明确,对未列入《通知》附表的省(区、市)应根据资源条件按照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各省(区、市)“不得随意设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也就是说,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由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改委有关司局共同确定,各省或电网公司不参与核定工作,避免出现地方有意压低可再生能源项目上网小时数的情况。
权责明确: 未达到保障小时数要求,地方不得新建项目,电网企业和交易机构落实限电补偿
《通知》对各方权责和具体实施要求进行了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发电计划和电量交易方案时,要充分预留风电和光伏发电保障性电量空间,不允许在月度保障性收购电量未完成的情况下结算市场交易部分电量,已经制定的市场交易机制需明确并落实月度保障性电量的收购要求。各地电网企业应该在限定时间内,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签订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应将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全年保障性收购电量,根据历史和功率预测情况分解到各月,并优先结算当月的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电量,月度保障性收购电量结算完成后,再结算市场交易部分电量,年终统一清算。
《通知》鼓励各地提出并落实更高的保障目标,同时要求未达到保障小时数要求的省(区、市)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保障要求,除资源条件影响外,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的,不得再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这其中包括纳入规划或已经核准的项目。当前,西部一些省份对风电、光伏项目的建设开发非常积极,但是重开发轻消纳,管生不管养的矛盾非常突出。一方面是大干快上了很多项目,另一方面是大量的弃风、弃光限电。装机规模不断增长,上网电量却在大幅下降,不仅造成了新增装机的浪费,也严重影响了已有装机的效益。地方政府必须改变这种饮鸩止渴的发展方式。
风电、光伏发电企业要协助各省级电网企业或地方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限发电量按月进行统计。对于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限发电量的补偿由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电网企业协助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按照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的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和限发电量计算补偿金额,同时确定补偿分摊的其他电源机组,完成对风电、光伏项目的限电补偿工作。
《通知》以及《办法》的出台,不仅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持续发展、对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减排承诺的实现、对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推动能源革命具有积极作用,也彰显了我国在能源管理工作中的科学和法制精神,是完善可再生能源法配套政策措施,推动电力体制改革的开创性工作。一项政策的出台非常不易,机制设计的殚心竭虑,不同利益的博弈妥协,一言难尽。但政策的落实执行,就更是难上加难。能源局的派出机构是否敢于监管和考核?各级地方政府能否依法行政?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能否积极主动贯彻实施?从以往的经验看,这些都是潜在的问题所在。万事开头难,不论如何,解决问题的方向已经明确,步子已经迈出。(作者系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