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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风电开发中的战略性问题分析

发表于:2016-05-11    

以新疆为例:近年来风电、光伏快速发展,业绩显著。但回顾到目前为止已经批准建设或在建的数百个风电与光伏项目,不难看出项目开发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对项目建设占地缺乏科学合理的控制标准,导致一些项目占地偏多,没有实现集约化、精细化开发。各项目间单位占地面积产能率相差很大。项目过多占地既浪费了土地资源,也同时浪费了承载于土地之上的风能与太阳能资源。

在风电建设项目中,上述问题表现得最为明显。同样一个装机49.5MW 的风电场项目,其控制范围占地面积,小的项目仅约6km2,而大的项目竟高达25.5km2。在占地范围较为宽松的项目中,建设业主各行其是:做得较好的是机组集中在场地一边按常规排布,剩余约二分之一的空地尚可留待以后开发;也有的是选择中心区域开发,留下了四周的“边角料”,今后开发利用较为困难;最差的是尽量拉开机组之间的距离,采用非常规排布方式,把整个区块占满,完全堵死了再开发利用的可能。这些作法,都对土地与风能资源造成了严重浪费。

这种大手大脚滥用土地的情况,其实在规划阶段就已经普遍存在。虽然国家发展改革委早在2005 年5 月发布的《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编制办法》中就提出了单位土地面积产能率的指导性意见:“对场址非常平坦、地形简单的规划风电场,本阶段可暂按照5000kW/km2 来估算风电场装机容量。”这里提出的“5000kW/km2”,即5MW 就是规划阶段的产能率指标。新疆大多数风电场都符合场址平坦、地形简单的条件,但对这一规定并没有认真执行,先后编制的多个风电规划单位占地产能都小于5MW/km2,具体数据见表1。

从表1 可以看出,除达坂城、阿拉山口、兵团十三师等少数项目接近5MW/km2 外,大多数项目均偏离了规定指标,其中最差的还不足1MW/km2。单位占地装机指标相互间差距很大,说明存在不合理因素。规划阶段的过多占地给项目实施阶段的不合理占地带来了一定影响。光伏项目的情况要好一些,但同样存在对单位占地面积产能率缺乏考核的现象。从一些地区提出的光伏产业园规划看(见表2),单位占地面积产能指标相差较大。同时在具体光伏项目选址中,占地指标也存在差异,有的项目存在不必要的预留空地、用地有“边角料”等现象。

风能、太阳能是自然界赋予人类的宝贵可再生能源,其不可改变的特性是必须承载于一定的土地面积之上,但任何地域的土地面积是固定不可增加的,因此必须重视提高单位土地面积可开发的风、光电的功率,即单位占地面积产能率,对其规定科学合理的指标加以规范。如果听任上述无序多占土地的现象继续下去,就会像小煤窑的私挖乱采浪费煤炭资源一样,白白浪费掉宝贵的风能、太阳能资源。举例来说,前文中所介绍的我国风能资源可开发量是以一定的单位占地面积产能率为前提的,如果不对这一指标进行约束,大手大脚地粗放开发,任意缩减单位占地面积产能率,整个风能资源可开发量就可能大大减少,这将是对子孙后代不负责任的行为。

分析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大体上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早年出台的风电用地“点征面控”政策不尽合理,未做及时调整。上世纪九十年代,为支持风电产业发展,新疆国土厅在全国各省区中较早出台了针对风电场建设用地的“点征面控”扶持政策,以后逐渐在全国性得到推广。这项政策规定了风电场建设用地可只征用风电机组基础、箱变、线路、道路、变电所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用地,对各台风电机组之间的广阔土地(称为风电场控制范围),风电场以“他项权利”的方式控制与占用,不列入征地面积,也无须支付征地费用。

这项优惠政策早期确实起到了支持风电发展的良好作用。但随着产业的规模扩大,其不良后果也逐渐显现:风电场控制范围用地为无偿占用,导致了一些建设业主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自觉或不自觉地尽可能扩大控制范围占地。从工程实践看,风电场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永久性占地一般只占到控制范围的1%左右。控制范围用地才是风电场占地的主体,并且是决定风能资源开发量的唯一因素,对此必须加以规范,提出合理标准,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二,对风电场控制范围占地,政府部门管理职责不明确,没有部门监管,处于“挂空档”的状态。

在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电监会联合下发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建标〔2011〕209 号)中,只规定了风电场须征用的永久用地的指标,对风电场控制范围用地并未涉及,也未提出管理要求。

风电场控制范围占地多少,主要取决于风电机组风轮直径以及机组排布方式两个因素,这两个因素在工程可研报告阶段已经基本决定。现行管理模式下,风电场项目可研报告由各建设业主聘请第三方设计单位自行组织审批,对风电场控制范围占地缺乏硬性制约。有的可研报告甚至根本没有说明风电场控制范围占地的具体数据。国土资源厅审批风电项目,只对风电场征用的永久用地进行审核批准,这只占风电场控制范围的1%左右,对用地主体控制范围占地,因无须办理征用手续,一般不予涉及。建设厅从规划选址用地的角度可以进行干预,但缺乏相应的法规或标准依据,在项目选址审查阶段一般也难于改变已经经过多项前置审批的可研方案。到最后发改委项目核准审批时,已基本是木已成舟,只能承认既成事实。这就导致了多占用土地的项目白白多占,节省了用地的项目也得不到任何好处与认可,致使多占土地的现象愈演愈烈。

第三,在项目可研以及规划编制阶段,对单位土地面积产能率指标重视不够。有的设计单位存在片面认识与不当作法。

首先是,在比选风电场机组排布方案时,多数设计单位仅仅以发电量大小作为唯一的比较指标,没有或很少考虑集约化开发、减少占地、节省风能资源这一更重要的条件。当然,如果仅从增加发电量考虑,机组之间的距离越大,互相之间的尾流影响越小,确实可以增加一些发电量。但一个重要事实是:当机组之间的距离超过一定程度后,例如纵向间距大于9D - 10D、横向间距大于4D - 5D 后(D 为机组叶轮直径),继续增大间距,对发电量的增加所起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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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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