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主要部门职责
(一)发改局:建立健全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项目审批管理机制,编制下达县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计划和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做好清洁能源示范县申报争取工作。
(二)农办:负责筹集各类扶贫资金,牵头推进光伏扶贫工程。
(三)经商局:严格落实各工业区块企业节能指标考核,指导推进工业区块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协助指导地面光伏电站标准化项目建设。
(四)财政局:负责筹集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根据供电公司上报的发电数及时划拨补贴资金。
(五)建设局:做好光伏建筑一体化推广应用工作,有序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光伏应用节能改造。
(六)供电公司:负责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包括并网申请受理、资料完整性审核、并网验收调试申请等;负责电网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审批;介入项目前期,配合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的核定;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按时拨付光伏发电补贴资金。
(七)各乡镇、区块平台:负责本辖区内光伏发电项目的落实和推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县政府成立磐安县清洁能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和项目推进,协调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及其它日常工作。各乡镇、区块平台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二)加强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服务和产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延长贷款年限。
(三)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鼓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居民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和相关设施,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农村光伏应用推广领域。鼓励光伏发电应用企业采用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管理承包(PMC)、屋顶租赁、企业+农户等模式合作开发利用太阳能。开展公共建筑采用建造-运营-移交(BOT)、政府与企业合作模式(PPP)等模式合作开发光伏发电项目试点。
(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种载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光伏常识、光伏应用、光伏扶贫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光伏发电应用常识,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激发城乡居民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开展家庭屋顶光伏建设。
七、其他
(一)2015年以前建成并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同等享受0.2元/度(连补3年)的补贴政策。
(二)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工程补助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补贴政策。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