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加强光伏发电项目服务保障
(一)强化资源可利用分析。各市(区)要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生产、水资源保护、湿地小区建设以及防洪排涝能力建设等实际情况,合理测算地面光伏电站,尤其是鱼塘水面光伏电站的可利用资源容量,积极稳妥引导相关项目建设。
(二)加大供地保障力度。对农业大棚、鱼塘水面类光伏电站项目,各市(区)要对照项目实施进度,加快升压站房配属设施土地计划申报进度,及早下达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加强行业审查指导。环保、水利、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管理权限,结合水源涵养、生态治理、湖泊气候调节、生态群落维系、防洪排涝等内容,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技术审查,协调指导项目建设工作。其中,项目环评要针对周边区域生态特点和保护目标,按照避让、减缓、补偿和重建次序,设专章分析提出生态环境影响防护与恢复措施。涉及省管河湖泊范围的涉水工程,由省水利部门负责审查通过。
(四)确保电网接入质量。供电部门结合配电网容量、拟建项目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光伏电站电网接入等级和方式,及时出具电网接入相关手续。对超出配电网容量、不能确保地方用电安全的,要及时制定电网升级改造计划,尽快为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创造良好条件。光伏电站主体工程建成前,不得启动并网验收。
(五)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光伏电站项目(屋顶光伏电站除外)须在依法取得规划、环评、用地、安评、消防、洪评等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相关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发生。涉嫌违法违规的,要依法处置。违法违规事项消除前,暂停受理该项目其它申报、审批事项。违法违规事项无法消除的,由相关部门负责撤销已发审批文件。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严格追究相关监管责任。
六、努力营造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发展的环境
(一)营造良好氛围。光伏资源高效合理利用对调整能源结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介广为宣传,努力树立清洁能源高效利用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