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机制的提案
《可再生能源法》保障下的政策性补贴机制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基石,极大地促进了产业发展,实现了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大规模开发利用。2015年,在全社会能源和电力需求总体疲软的情况下,我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2%,比上年提高0.8个百分点,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达到4.8亿千瓦左右。在实施低碳发展和能源革命的国家战略推动下,可再生能源迎来发展的最好时期,但产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补贴拖欠的掣肘,产业发展速度与补贴资金缺口的矛盾仍然突出,补贴拖欠甚至有成为行业“新常态”之势。
2015年,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缺口再创新高,累计逾400亿元,较往年仍在增加。即便国家发改委上调了征收标准,预计可多征收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148亿元,但仅能弥补一部分补贴拖欠费用,无法覆盖目前累积的补贴缺口,更难以支持《可再生能源“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2020年光伏发电1.5亿千瓦,风力发电2.5亿千瓦的发展目标所需的补贴资金规模。
目前,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由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两部分组成,资金来源不同,征收、拨付和监管分属不同政府机构,在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不能满足补贴资金需求的情况下,附加征收水平不能得到及时调整,资金缺口迟迟无法弥补的问题难以获得解决。加之现行可再生能源补贴申报和审批流程过于繁琐,补助目录采取集中不定期公布的做法,导致资金调配周期过长,补贴不能及时到位,拖欠周期长达18-36个月,导致发电企业资金流转不畅、财务成本增加,产业链出现发电企业、设备企业、零部件企业间的三角债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经济效益,间接提高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可再生能源“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中确立的相关发展目标顺利实现,有力配合国家能源能源转型发展大局,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建议:
1上调可再生能源附加标准,保证全额征收
建议根据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和2030年非化石能源规划目标,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水平进行调整,由0.019元/千瓦时上调至0.03元/千瓦时,并在“十三五”期间保持稳定,保证全部电量足额征收,确保补贴资金能够满足产业发展需要。
2020-2030年,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情况,逐步下调电价附加水平至2025年陆上风电和2030年光伏发电分别实现平价上网,不再需要补贴。按照2030年全社会用电量较2015年的55000亿千瓦时翻一番计算,可再生能源附加年均征收约1700亿元,预计2030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年发电量将逾5万亿千瓦时,较2015年增加3.7万亿千瓦时,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50%,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能源结构,推动低碳能源转型。
2调整补贴期限
建议可再生能源项目实现平价上网前,所发电量按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收购,直至项目完成贷款还本付息后,调整为按常规化石能源上网电价收购,既保障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合理经济效益,也保证了补贴资金的有效利用。
3调整补贴资金管理机制
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四条,并督促有关部门修改配套法规,明确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唯一来源,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审核监管,取消用国家财政年度专项资金补偿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缺口的规定,提高可再生能源补贴管理效率。
4简化补贴资金征收和拨付程序
建议简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和补贴申报、审批、拨付方式,规定可再生能源电力附加收支均由电网公司代为完成。电网公司根据上网电价水平直接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上来直接拨付电网,同时免除可再生能源电力附加在征收、发放过程中的各种税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电网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
5对光伏电站进行适度增信,并引导补贴金融化
光伏电站具有类似经营性物业的稳定的收入、稳定的净现金流,是进行金融资产操作的良好标的物,完全可以使用传统的融资租赁、保理、BOT、债券、票据、合同能源管理等等操作模式。为解决现阶段由于光伏补贴不到位为产业带来的各种困难,呼吁政府相关部门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推动政府补贴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推出,引入保险业,推出政府补贴信用险,基于政府补贴信用保险推出政府补贴应收账款保理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