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范围: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起5年。
审批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应当按照本用地指标确定的总用地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进行核定,的确需超规模用地的项目,应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编制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本用地指标确定的总体规模和各功能分区规模进行规模核定。并在报告中对用地规模核定情况进行专篇说明。
二、太阳能发电规模管理
1)不限规模: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地面完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在固定建筑类型农业设施屋顶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屋顶分布式光伏对待;在简易农业大棚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需纳入年度规模管理。
2)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国家能源局每年初向各省(区、市)下达光伏电站年度建设规模,各省(区、市)发改委(能源局)自行确定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规模比例。各地区应在国家能源局下达年度规模后的1个月内,采取公开评选、招标等竞争方式,将下达的建设规模分配到具体项目,并将项目清单向国家能源局报备,同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有关信息。
3)先进技术光伏发电基地。国家能源局将对先进技术光伏发电基地单独下达年度建设规模。采煤(矿)沉陷区综合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废弃油田等综合利用以及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基地原则上以市为单位,规划容量不小于50万千瓦。基地内的光伏电站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配置,每个基地均应先制定竞争性项目配置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后组织基地优选投资企业,统一协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