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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店口镇分布式光伏补贴意见出台

发表于:2016-01-25    

3.积极推广太阳能路灯

在符合条件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内推广太阳能路灯发电,利用太阳能路灯节省电费的同时,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在农村公益事业中的应用。

三、扶持政策

1.扶持对象

店口镇户籍家庭和店口镇域本地企业及注册地为店口镇域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可享受店口镇光伏发电补贴政策。

2.投资补助

店口镇户籍家庭(电表为居民用电)利用屋顶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贷款投资、自有资金投资),并于2016年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规定,并与店口镇域内注册的光伏企业(单位)签订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并网通过验收后,按照每户每千瓦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1万元封顶(补助前500户)。2016年年底前,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规上企业建设太阳路灯的,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投资主体10万元封顶,以上光伏补贴当年发放。

3.发电补贴

店口镇居民家庭、企业利用屋顶、空地、荒坡等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于2016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规定,并与取得省、绍兴市发改委光伏发电计划指标的相关企业(单位)签订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自发电之日起除了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有效期20年)、省0.1元/千瓦时(有效期20年)、诸暨市0.2元/千瓦时补贴(有效期5年)政策外,再给与0.1元/千瓦时(截止2016年12月31日)补贴,此项0.1元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共同平摊分享。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店口镇分布式光伏发电推进工作协调小组,由斯朝阳镇长任组长,朱庭传镇长任副组长 ,经济发展办、城乡规划建设办、农业农村办、招标办、行政审批服务办、综合行政执法办、社区服务管理办、社会管理办、公共服务办、供电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办,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2.明确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各领域的应用。

3.加大推广力度

各驻镇站所、村(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宣传推广工作,职能办公室要做好各项手续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有序引导企业和社会投资光伏发电,积极营造发展氛围,促进光伏发电规范发展。

店口镇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4日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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