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德国修订了《能源法案》,成立了联邦网络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所有用户数超过10万的电网运营商和用户低于10万但跨州运行的电网,其余较小的电网由各州政府监管。按照欧盟指令的要求,《能源法案2005》要求分拆输电网和配电网。截至目前,德国输电系统包括4家公司,其中原属Vattenfall和E.ON集团的输电系统完成了所有权分离,分别成为50Hertz和TenneT输电公司,Amprion(原属RWE)完成了部分所有权分离,RWE仍拥有25%的股份,TransnetBW仍由EnBW公司独资所有。
2000年以来,由于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核电机组的关停以及2010年中西欧电力市场的整合,德国四大电力公司的市场份额下降较多,目前其发电装机容量占全国的比重从2000年的90%降至47%左右,只拥有德国7%的可再生能源装机。
目前,德国电力工业各环节都有众多的市场参与方,其中1兆瓦以上的独立发电商约有300个,10兆瓦以上的独立发电商约126个;网络运营商(TSO&DSO)超过900个,电力交易商140个。1998年德国完全放开了零售市场,目前有超过1000家公司活跃在零售市场,只有RWE、EnBW和E.ON3家电力公司的电力零售份额超过5%(见图1)。图2是2011年德国常规机组调度顺序,基于边际成本报价低的机组优先调用,报价高的机组后调用。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支撑能源转型战略落实
德国能源转型战略的落实依靠包括《可再生能源法(EEG)》在内的一揽子能源法案。2000年,德国通过著名的《可再生能源法(EEG2000)》,取代了《电力接入法》。EEG2000相比《电力接入法》的主要变动有:上网电价基于发电成本确定,不再比照零售电价确定,由此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确定不同的上网电价,回报率在5%~10%不等。电量保证收购年限延长到20年。基于预期的成本降幅,每年调降新投产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即上网电价递减。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投资保护原则。基于各类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经济条件,建立长期的、固定的上网电价机制和电网优先强制接入、收购和输电法令,来保障可再生能源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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