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材料:
(一)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申请报告;
(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应当包括募集资金拟投资的
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和环境效益目标以及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
(三)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五)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除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鼓励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法人提交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认证意见。
六、获准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在每期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当期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募集说明书;
(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发行绿色金融债券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三)已签署的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
(四)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五)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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