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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日太阳被认定违法 朱共山出手相救?

发表于:2015-12-30    

6、超日股份未及时公告对已售太阳能组件调减价格的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超日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倪开禄、陶然、朱栋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倪娜、刘铁龙、顾晨冬、庞乾骏、崔少梅、谢文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投资者起诉条件和起诉截止日期

臧小丽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并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具体到超日太阳案中,由于上市公司存在多个违规行为,因此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

1、在2011年9月1日到2012年10月17日之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者11超日债(002506,现更名为“协鑫集成”),并且在2012年10月1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证券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2、在2012年3月26日到2013年1月23日之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者11超日债(002506,现更名为“协鑫集成”),并且在2013年1月2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证券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有权提起索赔诉讼,诉讼时效为二年,自2015年06月06日超日太阳发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之日起计算,因此,投资者起诉超日太阳的诉讼时效从2015年06月06日开始,至2017年06月06日届满。

截至到2015年11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已经接受几十名超日太阳股民委托,代理股票索赔事宜。不过,依据目前的法律框架,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所有符合条件的股民只有主动参加起诉,才有获赔的可能。现实中绝大多数股民符合条件却没有及时参加诉讼,法律上视为股民主动放弃了权利。因此,律师提醒投资者“维权须及时,索赔要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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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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