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年度规模管理引导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协调建设。国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明确各光伏电站项目的容量及投资主体,并与电网企业衔接电力送出工程,并上报备案。发电企业要及时开展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电网企业要及时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并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备案后,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接网协议约定开展工程建设,电网企业要简化内部审批程序,缩短企业内部决策流程。
(二)调动民众投资光伏发电的热情,推动分布式发电的应用
光伏发电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推进分布式发电建设,对光伏技术进步、产业升级、优化能源结构和防治大气污染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我国政府应借鉴德、日的做法,强制电力公司收购民众利用光伏发出的电量,政府应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单位电量定额补贴政策,对自发自用电量和多余上网电量实行统一补贴标准。此外,政府还需要通过制定法规和相应的政策手段,包括发到电网里的光伏发电价格高于常规电价的价格。唯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的调动广大民众对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并经营分布式发电项目,豁免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业务许可。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发电外部接网设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并为分布式发电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与投资经营分布式发电设施的项目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家庭用户)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应制定分布式发电并网工作流程,对于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发电,电网企业应按专门设置的简化流程办理并网申请,并提供咨询、调试和并网验收等服务。
(三)改革境外投资制度,进一步引导光伏企业走出去在海外建设光伏电站
在电站建设地址方面,光伏企业大多选择在德国、美国建设。一方面,海外光伏市场相对比较透明,另一方面,企业本身销售渠道集中在海外,因此在海外建设电站,只要保证电站的质量,相对卖出的可能性较大。为此商务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海外市场信息发布和预警体系建设。
金融机构需提升对光伏企业走出去在海外建设光伏电站的融资力度。鼓励银行、保险、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光伏电站的特点和融资需求,对光伏电站提供优惠贷款,简化贷款管理流程,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实行以项目售电收费权为质押的贷款机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融资服务平台,与光伏电站投资企业建设银企战略合作关系,探索对有效益、有市场、有订单、有信誉的“四有企业”实行封闭贷款。出台政策鼓励各类投资银行、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探索建立健全光伏发电投资基金,开发各种金融产品,推动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
(四)转变思路,创新光伏电站建设和利用方式
各光伏企业要加强对荒漠化土地、荒山荒地、滩涂、废弃物堆放场、废弃矿区以及各类未利用土地资源的调查,依照太阳能资源丰富、未利用土地面积大、电网送出条件好等三大要素,作为大型光伏电站基地的标准,结合国家政鼓励策的导向,加强创新光伏电站建设和利用方式。建设与生态治理、废弃或污染土地治理或者贫困县扶贫工作相结合的光伏电站项目,建设与现代设施农业、养殖业以及智能电网、区域多能互补清洁能源示范区相结合的光伏电站。鼓励农光、渔光、多能互补等光伏结合利用方式。
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光伏技术进步和光伏发电价格的下降。重点布局国家和地方的示范工程以及新能源示范省(区、市)、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县建设规划中的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应重点针对上述区域,确定重点开发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