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能源圈被一条消息刷屏了:国家能源局发布通知,明确提出,对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实施行政处罚,并由电网企业赔偿其损失!而且,进一步被解读为“对于弃风、弃光造成损失的,国家能源局要严厉处罚电网”,该消息的来源则指向了国家能源局网站。
能源局真的发通知了?观茶君将信将疑,律师的职业病又犯了,赶紧跑到国家能源局的网站上去找证据。结果,却大吃一惊!
啥话不说,上图先: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要求,与当地政府工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工作相衔接,认真做好公布工作。
附件:1.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
2.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行政工作流程图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1月25日
看清楚了吧?消息的来源就是这份《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内容是国家能源局通知各派出机构,告知各派出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清单。而打开附件《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则是酱紫滴:
该清单详细列出了派出机构的29项权力和责任,并对每一项都列明了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内容。其中,包括行政许可权3项、行政处罚权10项、行政检查权2项、行政备案权7项、行政裁决权1项、行政强制权3项、行政奖励权2项,其他权力1项。而引发关注的“对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的处罚”则位列第11项,属于行政处罚权。跟其他28项权力一样,列明了设立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内容。
【设立依据】是已经早在2006年1月份就生效的法律《可再生能源法》和2007年9月份生效的部门规章《监管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2.《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第二十条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