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分布式光伏“阳光贷”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能源[2015]166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区县财政局、中投保上海公司、市节能减排中心、市电力公司,各有关银行和企业:
为加快破解当前分布式光伏发展面临的融资难题,率先培育适应新能源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阳光贷”有关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优势互补、融合创新。依托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机制,发挥能源、金融行业各自优势,找准利益平衡点和政策结合点,最大程度化解风险、实现互利共赢。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既要突出政府在初期的扶持引导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力量,逐步建立商业化运行的长效机制。
3、先行先试、逐步完善。选择优质项目试点示范,同时以实践摸索经验,推动行业管理、服务体系和金融机制的同步完善和协同发展。
二、贷款条件
1、贷款对象:注册上海的中小企业在本市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以就近开发利用为主)。
2、贷款期限:分为1年期、3年期和5年期项目贷款,企业可自由选择。
3、贷款额度: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的70%,单个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
4、贷款费用: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为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视项目情况最高浮动不超过15%),担保公司按照1%的年费率收取担保费。
三、运作模式
1、建立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在现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体系基础上,委托市节能减排中心作为第三方行业服务机构,负责搭建“阳光贷”项目管理和检测平台,暂由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承担具体担保业务,承诺优惠利率的试点银行作为放贷主体。
2、建立分级合作会审协调机制。市节能减排中心、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从项目质量、企业个人信用和担保质量等方面进行审核。为简化程序,由市节能减排中心统一受理材料。同时,建立协调机制,对有争议的项目,市节能减排中心可组织会议协调各方意见。
3、建立风险责任分担机制。如发生违约坏账,在银行实施尽职追偿后,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与银行按90%:10%比例共同承担。其中,专项资金承担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0%:40%比例分担。
四、跨行业全过程的风险管控措施
1、严格项目准入门槛。贷款企业成立一年以上,项目完成备案。
2、开展项目评估和验收。市节能减排中心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专业评估,并在项目完工后实施专项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才能拿到尾款。
3、设备抵押和收益权质押。项目须使用质量达标设备抵押担保公司,项目电费、补贴等未来收益权须质押给担保公司,市节能减排中心应配合担保公司落实贷款企业的相关抵质押手续。
贷款企业应在贷款银行开设账户作为接受项目电费、补贴等收益的唯一账户,并由银行对该账户进行全程监管。未经银行和担保公司同意,市电力公司不能将电费和项目补贴打入其他账户。贷款期间质押的电费、补贴等未来收益应直接归还贷款。此外,企业实际控制人还须承诺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