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12-04 09:07:22
来源:光伏电站技术探讨
三、光伏+农业发展标准制定建议
基于前文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3.1、法律政策依托
针对目前国内光伏农业的土地使用究竟是属于“农业用途”还是产生“永久性损害”缺少司法解释,各光伏电站开发商均游走于红线边缘。
根据伏圈知名的新媒体平台“光伏资讯”微信平台整理了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发布的与光伏有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咨询:新建农业大棚,棚上安装太阳能电池板发电,太阳能支架采用钢结构,支架与大棚结构相连接。该光伏电站规模为50兆瓦,所发电量馈入电网,大部分不会用于直接服务农业生产。请问此类农业大棚光伏电站是否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其他相关用地、规划手续?
回复:你好!光伏发电属于新生事物,地类性质的认定上尚无统一标准。但按以往地类认定标准看,你所提出的大棚顶上并网发电,主要目的是发电,不是农业生产,应当认定为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具体可向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部门咨询。(耕地保护司)
咨询:有一光伏发电企业拟在我区利用荒山坡,搭建光伏发电设施,使用期限可达20余年。请问该发电设施怎么审批、供地?
回复:你好!光伏发电用地不同于一般的建设用地,没有对土地硬化形成建筑物或构筑物,但占地时间长、影响农作物种植生长,是否应作为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各方有不同意见。目前,我部正在积极研究光伏发电用地政策,尚未最后明确。(耕地保护司)
咨询:请问上光伏项目后对土地有什么相关的政策扶持吗?特别是农光、渔光。谢谢!
回复:你好!光伏项目属新型能源产业项目,项目用地有一定的特殊性,我部已关注该问题,正在抓紧研究相关政策。(耕地保护司)
有意思的是《关于促进光伏农业健康发展的提案复文摘要》国土部网站刊发一天后就将其删除,耐人寻味...
《关于促进光伏农业健康发展的提案复文摘要》(国土资源部调控和监测司)
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部与农业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对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设施建设作出具体的规定。
光伏产业是战略新兴产业。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光伏产业的高度重视,光伏产业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光伏产业与农业相结合,成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从用地角度看,光伏农业可以划分为两类:
一是以农业生产为主,通过光伏发电设施,辅助农业生产,尤其是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设施农业生产,主要是照明、加温等,提高农产品产出或农产品质量。此类光伏发电设施与现有其他农业设施功能一致,没有改变用地的农业性质,可以适用于现有的设施农用地政策。
二是以光伏发电为主,附带农产品生产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或厂区绿化等。此类光伏发电设施与风力发电等新能源设施功能一致,用地性质与建设用地相近。
光伏农业用地是在用地管理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类型,我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用地管理。
政策的制定在于明确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上述《复文》中:“农业生产为主”、“光伏发电为主”即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款17、60的翻版。在实际执行中仍将对各级国土部门的智慧与权力的考验。
“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之本,国土资源部的相关文件及答复应《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司法解释之前,缺乏创新和明确界定的依据。同时,对此问题的慎重,也与我国基本国策中18亿亩耕地红线有关。
因此,标准应在明确的界定其可实施的范围之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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