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结合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难题,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费结算和补贴拨付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各电网企业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补贴资金,要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电量预测,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原则做好补贴资金使用预算和计划,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
二是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问题。三是对已备案且符合年度规模管理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做好项目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情况的统计,并按要求向国家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四是项目并网验收后,电网企业代理按季度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上报项目补贴资格申请。
从理论分析,只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相继出台的上述政策文件,就能够较好地解决电费回收和电价补贴到位的问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反映出两大难题并没有得到较好解决。
分析原因:其一,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时间不长,新做法涉及众多政府部门和环节,需要一定时间来调整完善各类配套政策和理顺工作流程,发展初期出现这些问题是正常的。
其二,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总量有缺口,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难以足额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在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电网企业也因此难以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足额支付补贴资金
。这就需要坚持发展规模与财政补贴能力直接挂钩的原则,量财力而定发展规模。
其三,国家补贴资金拨付流程尚待优化,需要更加发挥电网企业作用,强化统筹规划和部际联席项目核准制,增强信息透明度,充分利用互联网来缩短审核时间,加快拨付节奏。其四,全面推行电网企业电费收取委托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初期,国家明确委托电网企业负责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无偿提供电费收取、补贴申领等服务,为此发生的相关成本应统一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中支付,或列入独立输配电价中的输配电网准许成本予以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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