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扶持政策
(一)简化审批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经发局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如无特殊原因,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未建成并网的,需重新备案。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不需备案,但为更好地开展并网服务,由供电分局对该类项目提供免费登记备案服务。
(二)完善并网管理。供电分局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明确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办理时限,其中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除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限发限并。
(三)项目投资补助。对企业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认定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的,给予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列入新城当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专项资金计划。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四)配套电量补贴。新城区域内的居民家庭、企业利用屋顶、空地、荒坡等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于2018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符合浙政发〔2013〕49号文件规定,并与取得省、绍兴市发改委光伏发电计划指标的相关企业(单位)签订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建成后,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除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政策外,参照绍兴市相关政策由新城财政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
(五)优化结算服务。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建立双向电费计量信息管理系统。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实行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六)鼓励屋顶出租。鼓励企业建设符合光伏发电技术标准的厂房,对新建工业园区厂房、大型公共建筑等屋顶,要求预留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安装条件。鼓励企业现有屋顶资源出租用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对2016年底前并网发电的光伏发电屋顶企业,财政给予屋顶企业2元/平方米/年的配套补助,具体面积以三方协议约定中的建筑物屋顶面积数为准,补贴期限为五年。
(七)加强节能和有序用电扶持。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建项目,原则上要求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用能减量置换。自发自用发电量计入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对提供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根据其发电规模,在分配年度用能总量时予以适当倾斜,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予以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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