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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融资困局:中国光伏业如何面对?

发表于:2015-10-28    

  四、对策建议

  (一)推进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

尽管大力雄广光伏终端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呼声日高,但现实中却存在着定的障碍,亟待破解两方面问题:是基础资产已经抵押。在当前中国的金融环境和特定的产业环境下,民营光伏企业对于探讨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很高的积极性。但现实中,民营企业的光伏电站资产已经作为多种形式的融资抵押物。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基础资产已经被抵押成为探讨资产证券化不可逾越的障碍。二是产业和金融机构在认知和积极性方面存在对接差异。对于以光伏电站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民营企业积极但不具备条件,国有企业具备条件但积极性不高的国有企业,在面对探讨新金融产品方面面临成本过高甚至可能无果而终的局面,难免缺少应有的积极性。

  (二)PPA(电力购买协议)

未来的市场上可能最先推广应用的是PPA(电力购买协议),即通过第三方渠道融资。在这种模式下,太阳能开发商充当衔接机构投资者和中小型用户的平台,用户通常不需要任何前期投资就可以获得比电网更便宜的电,而且10-20年的合同期内都是如此。对于金融机构来说,由于开发商和用户签订的PPA相当于个10-20年期的固定收益产品。电是必须消费的能源,又拥有能源部门背书,因此这种模式几乎不存在违约风险。

  (三)商业银行的战略调整

首先,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信贷支持为度,加大对具有发展潜力的新能源行业的投资投放;针对新能源企业的特点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扶持力度;对产业链中辐射拉动作用强又需要巨额资金支持的重点能源企业,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银团贷款模式加大信贷支持。其次,延长贷款期限。目前银行给予光伏企业贷款的利率普通较高,且贷款门榄也高。通常光伏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时需要提供额外等额担保,目前只有少数银行能够提供10年甚至15年以上的长期贷款,多数银行给予的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这与光伏电站通常25年的运营期限不匹配。建议政策允许银行适当延长光伏行业贷款期限。此外,完善担保机制。目前的融资担保方式需要突破,要建立针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企业可融资能力认证。要引进用户信用保险,同时银行可对中小型分布式电站项目的融资项目打包后进行总体担保。

  (四)培育资本市场

首先,培育高收益债市场和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放宽准人,让市场选择,让市场自然分层,本着任何企业都可以上市和发债的原则,不设准入门榄。对于目前受市场无序竞争影响,在公开市场不具备再融资条件的有竞争力的光伏企业,鼓励他们通过定向募集的方式扩大资本金规模;对于有规模、有发展前景、能够实现进口替代的光伏生产设备制造企业,以及产业链中主要辅助设备、材料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鼓励他们通过公开市场发行方式进行股权融资。其次,股权市场建立转板机制。在场外市场经过一段时间成长到一定程度的企业可以顺利转板到高层次市场。上市和转板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到风险投资市场。资本市场对高科技企业的作用如何,关键看风险资本是否活跃。此外,提高有竞争力光伏企业的债券融资比例。光伏电站建设资金使用规模大,周转时间长,未来盈利预计稳定,适合大规模推动债权融资方式。对于有竞争力的光伏企业,鼓励他们通过企业债、公司债和融资票据等债券形式扩大融资力度对于有先进生产能力,但资产负债思化的有竞争力的企业,建议尝试发行高风险级别的垃圾债等金融产品,削减政府承担的风险。

  (五)完善光伏产业的配套政策

首先,解决光伏电站产权的便捷流通问题。光伏电站有了稳定的收益保障,使参与光伏电站产业的各方均获取到自己的利益,如果光伏电站不能快速变现的话,投资者就不能具备长期的光伏电站项目滚动开发能力,因此,光伏电站迫切需要产权和股权的便捷交易,尤其是当量广面大的分布式光伏电站推出后,只有光伏电站项目快速的交易流通,整个光伏产业才能高速运行发展,金融业的支持才能获得良好的收益和保障。其次,允许企业将光伏电站作为有效抵押物。有些光伏企业的电站开发,是以本身独立或参股形式长期持有电站为主,电站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未来的收益,所以工程从设计、采购、施工到验收都层层把关。对于以持有电站为主开发形式的光伏企业,政府应偏重支持,因为这样的企业开发的电站质量才值得信赖,才是未来稳定回报率的保障。支持的方式是扶持这类电站开发企业上市融资,提高这类光伏企业在资本市场的优先性,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允许企业将光伏电站作为有效抵押物来换取贷款。

  (六)防范股权质押风险

首先,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针对股权质押缺乏审批与登记统一监督管理的这一现象,建议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规定,申请股权质押须经原光伏公司审批部门审批,并由公司注册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全权行使股权质押的登记和监督管理职能。银行业监管部门应研究制定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指引,规范商业银行的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引导其科学发展。在质押权实现方面,商业银行在行使金融股权的质押权时,对参与拍卖或者变卖的组织和个人,监管部门应先作股东资格审查,以确保金融机构股东结构的合理性,保障质权得以顺利实现。其次,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体系。完善的非上市光伏企业股权转让机制有利于促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虽然目前各地已经设置的产权交易场所可以进行有关股权转让的交易,但仍难以满足股权转让的需求。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扶持企业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政策,构建和完善市场体系,增加企业股权的流动性和变现渠道;允许各地设立和完善产权(股权)市场和拍卖行,明确企业的股权转让流动程序,在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下推动企业股权的正常转让与流动。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银行贷款,质权银行可将质押股权通过上述交易机构进行正常的转让变现,为银行顺利拓展股权质押贷款这一信贷新业务创造良好环境。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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