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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5-08-26 13:46:10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二)奖励项目审核上报

区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县电力公司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7月30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本区县分布式光伏奖励申请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奖励项目确认

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县上报的拟申请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监测系统网站公示初步审核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于每年8月31日和次年2月28日前确定当期《分布式光伏补贴项目奖励名单》(以下简称《奖励名单》)。

已列入《奖励名单》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奖励期内无需重复申报。

第四条 奖励资金拨付

(一)资金申报。市电力公司根据公示后《奖励名单》分别于每年9月30日和次年3月31日前,将半年度应享受奖励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经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

(二)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依据奖励标准核定奖励资金并拨付到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在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或自然人。

第五条监督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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