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并网管理与服务
(一)完善配套电网设施建设。加强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积极发展和应用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以及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二)强化并网管理。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由供电企业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明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办理时限,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建立便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
(三)做好电网接入。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
(四)优化结算服务。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建立双向电费计量信息管理系统,由供电企业按月转拨补贴资金。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实行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简化审批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有效期为一年。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未建成并网,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需重新备案。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供电企业提供集中登记备案服务。
(二)配套电量补贴。在长注册企业投资新建并于2014年至2020年期间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量,除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省度电补贴外,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由市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为5年,补贴资金在“市分布式能源专项”中列支。鼓励各区县(市)根据本级财政状况安排补贴资金。
(三)落实财税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61号)要求,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落实已明确的所得税、增值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电价补贴效益的最大化。
(四)加强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大力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光伏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发展。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资产为质押的贷款机制,鼓励建立光伏发电投资基金和融资服务平台,引导社会资本和外资投向光伏产业领域,集中力量、集聚资源、集合政策,引导资金等优质要素向光伏产业聚集。
(五)优先给予表彰。对已实施光伏发电,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单位,在开展市级“节能示范单位”“两型示范创建”等活动中优先推荐,积极推介其参加国家级及省级示范创建活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分布式光伏发电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和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工作目标,结合产业发展现状,制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作的发展。
(三)做好宣传推广。要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作作为“两型”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服务,有序引导产业发展。通过实施一批示范工程,建设一批科普基地,推广一批光伏技术,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宣传和科普活动,广泛宣传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有利氛围。
八、其他
已享受过“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光电建筑一体化”等中央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意见明确的电量补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