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预备通知)
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6号)和2014年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投资安排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6月5日
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优化我省能源结构,转变城乡用能方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扶持范围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文件出台以来至2015年5月底,由设区市及以下发改部门备案、已建成或建设进度达到50%以上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优先支持建成项目。
优先支持在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工商业企业,学校、医院、车站、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组织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资金规模和安排方式
专项资金规模1亿元,以投资补助或奖励方式给予支持。已建成项目按照建成规模安排奖励资金,在建项目按照实际建设规模安排投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或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