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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绿能宝”在“中证众筹”销售会是什么样

发表于:2015-06-02    

造成这种悲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它一定不是中证众筹平台管理者的。因为在老红20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中,从未见过思想如此开放、工作态度如此积极进取、服务意识如此清晰的金融管理者,可仅靠一个团队是无力改变中国网络金融时代股权融资创新环境的。

老红试从在中证众筹平台尝试制作和销售光伏电站众筹产品的经历,姑妄推论“绿能宝”在“中证众筹”此路不通的可能原因,试从制度、观念两大方面,浅析在光伏产业金融创新中,“中证众筹”、彭晓峰、老红、所有探讨者都会遇到的困惑。

一个方面,要制度创新。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各种监管政策,认证股权、债权等多种金融创新产品和交易市场。

其一,融资产品、市场的困惑。光伏电站的融资特点是国家“背书”的确定性收益,既可以制作成P2P产品,也可以借用优先股形式制作成股权众筹产品。但是,当前中国既无“P2P”的相关监管政策,更无“P2P”的合规交易平台,所以只能探讨众筹形式。如果有丰富多种、合法合规、成本合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交易平台,彭晓峰未必一定要绕道“金融租赁”,巨资搭建自己的融资平台。

其二,股东人数的困惑。众筹是股权融资,在未实现公开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之前,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的200人、有限合伙企业的50人限制。而有限合伙人制无疑又是即有利于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运作,又最大限度保护有限合伙人资产和收益的最佳众筹实现形式。但在在互联网普惠金融时代,即使面对1000万的融资需求,如何处理200人或50人的股东人数问题,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金融创新的重大障碍。“绿能宝”每个产品的最低购买单位是1000元,既要实现一定规模的融资,又要不违反200人限制的规定是不可能的,自然也就无法实现“绿能宝”在“中证众筹”的合法地位。事实上最近发生的中国众筹首例法律纠纷——“诺米多”起诉“人人投”,原告方的质疑理由之一就是股东人数是否合法问题,让中国非常成功的众筹平台“人人投”吃了一个哑巴亏。

其三,融资成本的困惑。目前“中证众筹”平台是免费服务的,但是在这个平台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是取费的,按照国际、国内惯例,“众筹”产品的统一收费标准应是5%。光伏电站收益既确定但有限,相对于不宜太长的融资期限,5%的中介服务费无疑是过高了。但是过低的中介服务费,既调动不了中介机构主承销商的服务积极性,更调动不了分销商的积极性,销售难成规模。不难想象“绿能宝”自己搭建平台、自己销售,长期看其综合销售成本完全有可能低于“中证众筹”平台。

另一个方面,要思维创新、服务创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金融思维创新、服务意识创新,是完善金融创新环境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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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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