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修改的立法法里面,也看到,在我们国家由人大、人代会通过的叫法律;政府部门通过、人大授权或者批审以后公布的,叫法规;团体内部的叫规章制度。那么法规应该服从相应的法律,不能与相应法律矛盾。团体内部的规章制度,既不能违法,也不能犯规。
但实际上,比如教育部,它规定的很多规章是跟教育法相矛盾的。另外它自己制定的规章,往往根本不执行,或者违反,大家都习惯成自然了。虽然这不是立法本身的问题,但是实际上就可能使得有很多条文到最后都束之高阁,不再用了,却也不去管理。还有很多是公然违反,也不加以纠正,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法律的作用是管住底线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律的作用一般是管住底线,这是一个最低标准。这个标准不能用道德标准,不能用哪个领导的讲话,或者哪个领导的意图来替代,也不能受舆论影响。
比如我们制定的法律法条,一再强调“回家看看”,要把加入法律中。这实际上是很荒唐的。我不回家看看能怎么样?法都带有强制性,法跟社会公德,跟民间的乡村民约都不同,它一定要有强制性。如果定了一条法,但没有强制执行的手段或者能力,这条法非但无济于事,还会影响到其它法律的严肃性。
比如说有的人恶搞,要常回家看看,他问什么叫“常”?回一次算不算常?“回家看看”,有的人说我走到家门口看过可以了吗?看多久,看到什么程度?所以这条法本身就没有标准。另一方面,要不守这个法,比如说三年不回去你拿我怎么办?有没有相应的强制措施?完全没有。但这条法律条款会影响到相关的其它的法,因为既然这条法可以不执行,为什么非要执行其它法?
当然,“回家看看”这是明显的一条,其它条文也有这种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中国某一个领导讲什么话,或者指示哪一条,就会:好,我们要把它变成法律。另一个原因,可能就是出于舆论压力。
包括我们现在有些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大家产生疑议:有时候法律的执行不仅仅是依法行使,而是强调民意,强调实际的需要。但法律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并不是完全反映实际的需要,法律作用是是管住最底线。比如家庭关系中间,一定要超出某一个程度才归法律管。家庭暴力是有标准的,父亲打儿子教育儿子,一般的情况下法律不管。因为法律只是管住底线,保证未成年人或者儿童安全,或是保证你不跨过刑事上的这条线。不能什么东西都让法律管。依法治国,要防止另一种倾向,就是什么事情都认为法律可以解决,法律万能了。我们要防范这一方面产生的弊病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