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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 谭浩 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撰稿
过去几个月中,一场最初由草根发起的“化石燃料撤资行动”(The Fossil Fuel Divestment Movement) 在西方国家不断发酵。中国企业却似乎还在观望。
今年5月,拥有总值高达187亿美元捐赠基金的美国斯坦福大学宣布撤出所有对煤炭企业的投资;9月,洛克菲勒家族的慈善基金宣布撤出在化石能源领域价值6千万美元投资;10月,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宣布将沽出所持有的在7间煤炭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总值1600万澳币(约8千5百万人民币)的股票…迄今为止,已有超过181家包括大学、慈善组织、宗教团体、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NGO)在内的机构投资人宣布参与这一行动,并将从以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开采为主业的公司撤出投资;而参与的个体投资人数已超过656人。组织者声称,这代表着超过500亿美元的投资组合已经明确对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说“不”。
参与这一行动的投资人认为,如果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将全球气温升高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的目标,就意味着在目前全球主要能源上市公司拥有的已勘探确认的煤炭和石油天然气资源中,有三分之二的煤、油、气储量最终将不可能被开采使用。如果这样,这些能源公司目前的市场价值明显被高估了。沽售这些上市公司的股票,首先具有道义上的正当性,同时也是对未来投资价值的风险防范行为。
不管愿意与否,中国相关的能源开采企业已经成为了这一行动的焦点之一。在撤资行动主要目标的全球200家煤炭和石油、天然气上市公司名单中 ,中国企业占据了相当的份额。这一名单是根据上市公司拥有的煤、油、气储量,如果全部开采、燃烧使用所导致的碳排放值排列的。根据这一标准,中国企业在前10位主要撤资目标的煤炭上市企业中占据了5席,在前20位煤炭上市企业中占据了8席;在前10位主要撤资目标的石油、天然气上市公司名单中,中国企业占据了一席,在前20位上市企业中占据了3席。
这些企业的市场价值是巨大的。在中国股票市场上,截至2014年11月14日,中国煤炭上市公司的总市值达到7666亿元人民币,而石油和天然气上市企业的总市值达到2万亿元人民币以上。在香港股票市场,6家主要中国煤炭和石油天然气上市企业的市值总额也达到近5000亿港元。一些巨型中国石油天然气和煤炭开采企业还在其他海外股票市场发行了股票。
但是在中国,我们鲜见相关公司对这一行动的回应。我对中国煤炭和石油、天然气上市公司公告的查阅,尚没有看到一家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提及这一行动。原因或许是这些公司不认为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话题,或是认为主动提及会对公司形象乃至公司价值造成负面影响。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这个号称比历史上包括1980年代针对南非种族隔离的撤资行动和1990年代针对烟草公司的撤资行动声势更为浩大的“化石燃料撤资行动”,中国的煤炭和石油天然气企业需要担心吗?
从短期看,该运动对中国相关企业的冲击似乎不会太大。理论上,上市公司流通股票的换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会产生太多实质影响,特别是在这种状况下,撤资不大会涉及到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同时,撤资也不太可能影响相关公司的再融资能力,因为这些煤、油、气上市公司如果需要对新项目融资,通过发行债券通常比发行新股票的融资成本来得更低。从这一点上说,如果这一行动的基本理念在投资市场上没有得到广泛认同,撤资的结果仅仅是相关公司的股票从一部分具有特别偏好的投资者转手到另一部分没有这一偏好的投资者手中。就像很多评论者指出的,如果这样,撤资行动的象征意义将大过实际意义。
在西方国家,这一撤资行动主要受到大学、宗教团体和县(county)及市(city)一级地方政府的响应。在大学,大学行政当局的撤资决定通常最先是在校大学生的强烈促使下形成的。而教会组织历来就对自身的投资有很多伦理道德的考量。西方国家的市政当局和上一级政府也通常没有行政从属关系,可以在法律范围下自主作出投资决定。这些条件在当今的中国都不成立。在中国,我们还没有看到有与这些西方机构投资者对应的 、具有相当投资能力和相似投资理念的投资群体。以中国大学为例,毋说中国大学不像国外很多大学一样拥有可支配的庞大的捐赠基金用于对外投资,即使有,这些公立大学也不可能基于非财务原因抵制同属国有资本的国有能源企业。
但是从长期看,“化石燃料撤资行动”可能会对相关企业造成相当大的影响,而这一潜在风险因素并不会因为中国相关企业不谈论、不应对就自动消失。
如果世界碳排放控制的前景真的如同环境保护主义者所希望的那样,目前已被计入这些公司资产的煤、油、气资源储量将面临大辐贬值。即使这一过程不会在短期体现,如果市场普遍相信这一风险的存在,公司股票也会承受巨大的沽出压力。更为现实的是,随着撤资行动的推进,相关公司在对外运营、人才招聘、融资贷款等方面都会付出比以往更高的成本。
从相关上市公司的角度,企业需要认真研究并采取诸如与投资人积极沟通、业务多元化、通过植树或其他环保项目进行碳补偿、率先采用包括碳捕捉在内的先进技术等措施以降低风险。从相关监管机构的角度,要求有关上市公司重视由全球撤资行动可能引起的风险,并且做到信息充分披露,这些是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必要举措。
过往一般认为,在对中国上市企业的约束中,来自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的硬约束会比较强,而基于中小投资人取向乃至更广泛公众意见的软约束比较弱。即使这样,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资源税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到上周在《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明确提出中国达到碳排放峰值的时间表,可以预见,中国政府日趋明确的政策取向不仅会对相关上市公司形成越来越紧的硬约束,而且其态度也会为一般投资人的撤资行为提供更多的合法性和舆论支持。
“化石燃料撤资行动”同时也是“清洁能源投资行动”,这对很多中国企业是好消息。特别是考虑到中国企业已经在风机、太阳能面板制造等领域的国际市场占据了领先份额,相关的中国可再生能源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将受益于这一全球性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