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全国开通统一的12398热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拨打12398热线或者发送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投诉举报事项。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12398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并且适时开展其社会知晓度调查。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规范登记、编号、建档,纳入档案管理,并定期统计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结率、回访率和当事人满意率。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 投诉处理
第十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应当一并提供以下信息及资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
(二)投诉事项、投诉请求,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书面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按照规定移送的,一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
(二)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三)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五)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已经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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