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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聚焦:“路条”买卖的“双刃剑”

发表于:2014-11-21    

根据通知,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利益有偿转让。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

从上述通知来看,对于判断是否存在“路条”买卖,主要有两个依据,一是是否存在有偿;二是转让的时间,在项目投产之前不能转让。

  谁最受伤

与之相对应,此次通知对“路条”买卖也出台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对于不以自身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开发光伏电站项目。

对于只圈不建者,文件则表示,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文件到期后自动失效。

就此次通知来看,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将是那些频频在项目还未完工之前就退出的上市公司。这其中较为突出的代表是几家在A股上市的公司,一是可能会增加其资金链的紧张程度以及拉长项目循环开发的时间长度;二是减少了其通过项目退出来进行利润调节的机会。

依据现有的流程来看,一个项目从直接备案到最终并网,可能需要一年的时间。如果不能将这部分时间缩短,则意味着当年的项目很难转让出去,并纳入该年度的利润中。

通过一些上市公司此前发布的公告来看,大部分的项目均在未完成并网前就已经进行转让,这甚至已经成为被业内称道的项目退出方式的典范。依据国家能源局出台的新的通知来看,上述模式明显属于禁止的倒卖“路条”的范畴。

除了卖方很受伤外,买方也将受到影响。

对于一些专业投资电站且规模较大的公司而言,其获取项目的途径无非两个,一是通过自己申请,二是收购已经获得备案的项目。

自己申请方面,将要依赖两个条件,地方政府备案政策的透明度以及各个地方政府政策的趋同性。如果达不到上述条件,无论是从时间上还是从成本上,都将带来巨大的考验,并最终会影响到其年度装机规划目标的实施。

道理很简单,对于那些有意在全国布局的企业而言,即便在某个省份已经成功完成了项目备案,但由于全国不再是一盘棋,其成功的项目备案经验未必在别的地区用得上,可能还需要从头摸索,这无疑加大了一些项目的操作成本和时间。

而在外购项目方面,受严禁买卖“路条”的限制,在项目的选择方面,如果只能购买那些已经并网的项目,则可能会缩小项目的可选择范围。

基于此,要想真正达到减轻企业的负担、减少权力寻租的效果,将直接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备案政策和流程的透明、取消项目备案中的前置和附加条件等。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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