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4〕29号)精神,结合建德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造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为契机,围绕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实现节能减排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以应用促技术进步、促产业链协作、促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光伏发电推广应用。
二、发展目标
2015年,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0兆瓦,到2016年总装机容量超过40兆瓦,到2018年力争达到80兆瓦。培育光伏企业和应用市场,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形成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示范项目等,力争使我市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城市。
三、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原则,鼓励在工业园区、市内建筑、新农村示范区、城乡道路配套设施等建(构)筑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支架、电气设备、储能系统等产品。
(一)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光伏发电应用。全市各类工业园区要率先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符合条件的要积极申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对可开发屋顶面积较少的工业园区,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二)积极推进单体建筑屋顶光伏发电应用。优先支持在工业企业、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等建筑屋顶建设兆瓦级的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建筑屋顶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对提供屋顶资源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企业,在执行有序用电时,降低一级方案执行,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差别化定价和阶梯式加价适用范围,计入企业节能量,不纳入消费总量考核。同时在能耗置换、有序用电负荷指标分配、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工业企业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煤、商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100万千瓦时,且具备建设条件的现有屋顶原则上应改造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新建项目应同步配套设计、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三)推动光伏下乡,开展低密度住宅光伏发电应用试点。积极支持发展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在新农村示范区、美丽乡村等改造示范项目建设中,具备条件的项目应同步规划建设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支持农居连片进行光伏发电应用开发改造,建设与绿色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光伏生态农业大棚、种(养)殖场等光伏发电项目。选择部分低密度住宅小区集中连片建设居民光伏发电应用试点,并逐步扩大应用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