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比光伏网讯:
本次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先生认真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积极建言献策,参与国是,反映社情民意,其中,分别就当前我国分布式光伏和“渔光一体化”的发展以及西部光伏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建议。
首先,对于分布式光伏的发展,刘汉元委员指出,2014年我国分布式光伏电站实际上仅完成了2.52GW装机容量,与8GW的预期目标相去甚远,其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当前我国屋顶分布式光伏及“渔光一体”等涉农光伏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尚局限在光伏行业及参与企业之中,广大民众的认识、关注度、参与度较为欠缺,使得一些地方的光伏项目“赔本赚吆喝”,甚至沦为形式大于价值的面子工程。二、据测算,以国家现有政策计算,一套家庭光伏发电系统的理论动态回收期约在14至16年,部分省份在代扣增值税的基础上其动态回收期甚至长达18年。因此,从用户投资的角度看,缺乏足够的投资吸引力。三、部分省份的国家补贴推迟时间发放,以及备案并网验收程序和手续过于繁琐,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针对家庭用户的分布式光伏的发展。
因此,刘汉元委员建议:第一,建议国家适度扩大赤字规模,以更大的决心、力度和投入来支持分布式光伏产业的前期发展,尤其在并网难、开发票难等问题加快解决的基础上,及时出台相关政策,直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分布式光伏增值税全免”政策,从而扫清分布式光伏发展的主要障碍,简化手续和流程,降低企业推广成本,增加用户收益,直接打通分布式光伏产业发展的“最后一公里”困局。
第二,建议由国家能源局牵头,在全国日照条件好、屋顶条件好的农村建设光伏示范小区,在进一步细化分布式光伏电价补贴落地政策的基础上,将示范小区标杆上网电价直接明确为1.3元-1.5元/度,并持续一定年限,随后根据执行和推广情况逐步降低。如用户的内部收益率达到13.5%-16%以上,静态回收期6-7年,动态回收期7-8年,将大大增强对用户的投资吸引力,从而让市场从供应驱动一举变成消费驱动,提升民众的参与度,并有效降低过程中权力寻租、藏污纳垢的可能性。
第三,建议国家简化操作流程与安装难度,化繁为简,合多为一,从而降低家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安装施工的资质要求;在项目竞标资质、竞标规模、投标电价、项目建设周期、开标及截标日期等方面做到规范统一,于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透明的机制和平台;出台全国统一的并网服务流程,简化相关手续,并建议各省市尤其是太阳能资源富集的省市,成立分布式光伏建设服务办公室等联席办事机构,由能源主管部门牵头,国土、规划、房管、电力等部门参与,及时出台并明确当地的光伏电站开发流程,统一梳理、汇总发布可开发屋顶和土地资源信息,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全面公开,一站式为企业做好政策解释等相关服务。
其次,在“渔光一体化”的发展问题上,刘汉元委员认为,我国具备大力发展“渔光一体”的基础和条件。2014年我国水产养殖面积超过1.2亿亩,我国可在丰富的养殖水面上架设光伏组件进行发电,形成“上可发电、下可养鱼”的创新发展模式,在利用水面资源养鱼的同时,再利用空间太阳能,将使亩利润比单纯水产养殖提高三倍以上。“渔光一体”不仅能确保水下持续养殖优质水产品,水上产出清洁能源,实现生态渔业与太阳能光伏有机结合、一体发展,渔、电、环保三丰收。因此可以说,我国已完全具备加快发展“渔光一体”的各项基础和条件,尤其是东部地区人口稠密、土地资源稀缺的现实,让大规模建设光伏电站成为难题,而“渔光一体”模式充分利用水面资源,具有巨大发展空间,使东部地区大规模发展光伏电站切实可行。
但同时,刘汉元委员指出在“渔光一体”模式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障碍。第一,土地性质制约。目前在办理“渔光一体”的审批手续中,涉及到征地、土地租赁等手续时,最先考察的就是土地性质。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鱼塘、农业大棚”属于农用地范畴,因此,“渔光一体”在推广时,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会造成部分地方的国土部门不同意在鱼塘尤其是新建渔场上建设光伏电站的问题,大大限制了“渔光一体”的发展,甚至还会造成部分政府官员权力寻租的可能。
第二,“渔光一体”科研经费投入不足。目前“渔光一体”项目另一主体渔业养殖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同时,目前从事“渔光一体”的企业多为单一的新能源企业,缺乏水产养殖方面的专业团队,甚至有部分企业以“渔光一体”的名义获得了部分项目开发权,却并没有有效地实现水产养殖和光伏发电的结合,损害了渔农利益和渔业效益,减少了水产养殖产出。由此可见,“渔光一体”池塘养殖模式研究,水质、水生影响情况研究等引起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国家相关的科研经费投入不足。
因此,刘汉元委员提出三点建议:
一、加大土地政策方面的支持力度。建议国家农业、国土、能源等相关部门,联合牵头并针对“渔光一体”项目实施中的土地使用性质问题形成指导性意见,对开展渔业生产和光伏发电的鱼塘进行备案并视为农用地范畴,促使渔业生产和光伏发电两不误,从而解决“渔光一体”项目实施时在土地使用中的瓶颈问题。建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突破既有体制瓶颈,获得直接入市交易的空间,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机会。同时,针对确权的农民个体土地,需要尽快完善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流转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明确土地流转的自主权力,允许百姓和企业直接进行流转对接。
二、不断完善“渔光一体”运行机制。建议国家和地区能够与本地实际特色结合,不拘泥于传统模式,创新为先,联合相关行业龙头企业,明晰政策边界,直接投资或导入“PPP模式”(公私合伙制),建设一批“渔光一体”的示范型工程项目。采用公司运营模式,涵盖渔业产品的生产、包装、仓储、运输等各个环节,并结合分布式发电收益,然后打包出租给农户。与此同时,建议简化农村分布式光伏发电站的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和建设效率,并通过市场化机制保障农民持股增收,参与项目建设、后期维护等利益分享,提高广大农民流转鱼塘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建议给予此类项目更多的融资支持,设置融资扶持资金,并优先分配光伏指标。
三、加大国家层面的“渔光一体”研发投入。建议国家及主管部门站在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引导和经费上的投入。如可由有资质的企业、国家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联合组建研究小组,联合攻关制约“渔光一体化”发展的众多问题,建立示范试点基地,国家进行研发资金扶持,以真正解决该模式在实际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技术瓶颈,从而形成政府、企业上下协同与合力。
继而,针对我国西部光伏资源的利用问题,刘汉元委员分析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消耗逐年攀升,化石能源导致的环境破坏日趋严重,全国性的雾霾天气频繁出现,对全国人民的生产、生活及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冲击和危害。照此下去,将没有足够的能源来供给并确保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类环境、生态问题将更加严峻,人类生存甚至连呼吸都可能遭遇困境。因此,本着在新能源发展问题上敢于打破旧观念,实现政策制度的大胆革新,超常规大步前进的精神,刘汉元委员进一步指出,我国中、西部地区幅员辽阔,人烟稀少,拥有广阔的沙漠、草地、戈壁,光照时间长,太阳辐射强烈,太阳能资源十分丰富,每年我国陆地地表吸收的太阳能,大约相当于约2.4万亿吨标准煤的能量,相当于2014年全国能源消耗总量38.4亿吨标准煤的600多倍。我们仅利用光伏资源十分丰富的西部国土1—2%的天空,即可发出我们今天一次能源的消耗,比光伏发电利用较多的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光伏资源条件优越得多,具有巨大的开发潜能。同时,光伏电站以其较短的建设周期、低廉的维护成本,将成为国家“西电东送”工程稳定而重要的直流电力来源,并可省略起始端的变流环节,降低能源损耗。此外,我国还具备12亿千瓦电力装机总量的全世界第一电力网络,在此基础上,叠加白天光伏发电10亿千瓦,足以支撑未来中国10年甚至20年总的能源消耗,又不增加煤炭燃烧,完全用增量叠加白天丰富资源复合的方式来进行跨电网的建设,既可保证存量的利用效率,又能够提高和改善新增量的建设水平和清洁能源的发展比例,更可作为我国现在及未来拉动经济建设的一架重要马车。同时,将中、西部地区建设成为我国未来的清洁能源基地,既是四川、青海、甘肃、内蒙、新疆等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东、中、西部能源平衡自身的需要。土地财富输出的大幅提升,产业发展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对中、西部地区的和谐稳定、民族政策的落实、当地居民的长治久安、环境治理和水土保持、老百姓增收致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升级转型、增长方式的转变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刘汉元委员建议,无论从我国能源安全供应、环境安全保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还是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出发,我国都应把西部丰富的光伏资源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供应战略选择,尽快确定我国西电东输的骨干网络,加大“十三五”期间的“西电东送”骨干网络建设,加速推进西部以光伏发电为核心的国家新能源基地建设,从而使太阳能这种最经济、最清洁、最环保的可持续能源真正惠及全国人民,逐步形成我国和平崛起的永续清洁能源供应基地,缓解我国资源压力,确保我国能源战略安全和生态环境长治久安,基本解决我国未来的全部能源消费问题,并成为拉动内需、支撑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之一。尤其是在地球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快速崛起的中国应该担当起保护人类共同家园——地球的重任,大力发展光伏产业,在世界范围内树立保护环境和节能减排典范,这不仅对国家能源部署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贡献,还能体现出我们泱泱大国风范,在世界面前展现出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全球大国应有的道义和责任感,也是我们树立世界道德水平和良好形象的最佳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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