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项目备案管理
第八条师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备案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项目向兵团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申请。
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应由具备新能源相应咨询资质单位编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及相关附件: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新设立企业而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需出具各出资方关于项目建设的合作协议等有效文件;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项目场址或具有场址代表性的连续一年以上实测太阳能辐射数据分析和有关太阳能资源评估成果;
(四)按照“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开展的电力消纳分析成果;
(五)电网接入意见;
(六)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兵团发展改革委对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出具项目备案证。
第十条光伏电站项目完成备案后,师发展改革委应指导项目单位抓紧落实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风险评估、融资贷款等各项建设条件,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后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证有效期为1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建成投产的项目,不再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对擅自变更主要边界条件的项目,兵团发展改革委不再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并暂停受理此类企业申请列入年度实施方案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