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在日趋严重的环境压力之下,光伏发电作为改善生存环境的有力措施被行业内外人士热捧和追求。2013年8月,我国政府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提出了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使得该行业成为各种资本竞相关注的焦点。
在制订2014年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计划时,国家能源局在充分考虑电量消纳的情况下,制订了地面电站装机6GW和分布式发电装机8GW的目标。从上半年的发展情况看,存在着地面电站装机超热而分布式发电装机严重遇冷的尴尬局面。
虽然政府倡导各个相关机构和企业对光伏产业大力支持,但是经过近10年的产业动荡,相关机构对光伏业的思考和风险意识越来越成熟。而金融业的冷眼旁观成为了很多行业专家指责分布式光伏装机目标难以完成的最大障碍。
笔者并非金融界人士,但是对于某些业内人士把目前分布式发电停滞不前的原因归咎于金融界颇有看法。因此笔者就金融行业迟疑不决投资于光伏发电行业的原因和因素进行了以下分析。
2地面电站收益的不确定性是光伏金融难以预料的高风险因素
2.1电网限电是地面电站收入很难确定的主要因素
目前地面光伏电站的财务模型是很好看的,但是存在致命漏洞。我相信西北一般的地面光伏电站就财务预测而言,都要比传统发电行业要好。遗憾的是,这些财务模型没有一个计算了电站运营过程中的限电损失。如果按照投资预测,可以得到资本收益率15%的回报;目前西北各省每年结构性限电和故障性限电只要达到10%,这个回报测算就需要重做。与传统电源点不同,光伏电站的价值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每年是逐步减值的。也就是说,同样装机容量的传统电源点,在5年以后可以保值甚至增值。但是光伏电站在5年之后,由于技术发展的原因,除了收费权和电价还保留一样的价值,就电站本身而言的设备基本上都属于淘汰设备,根本没有完整变现的可能。
2.2土地使用税、补贴延迟是电站收益降低的次要因素
虽然按照国家对于完善光伏电站用地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的要求,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但是此要求未能明确划拨方式供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些地方政府在税源紧张的时候,即使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在荒无人烟的荒漠上,也按照城镇工矿土地收取土地使用税。
而目前补贴至少延迟半年的时间,使得企业在按月还贷银行的时候,经常出现资金难以按时到位的情况。
3分布式电站的存续风险是金融界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
对金融界而言,地面电站融资虽然也有明显漏洞,但是相对来说,在信用担保的前提下,金融界对光伏电站的接受程度较高。分布式光伏电站其固有的存续风险导致了金融支持的望而却步。
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投资很难被资本界认同,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制度设计上存在着无法解决的资产漏洞,那就是电站存续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3.1改造
由于企业的发展往往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依附于企业屋顶之上的分布式光伏系统也就难以保证其完全处于始终存在的状态。从目前屋顶的安装形式看,安装在混凝土屋顶项目的改造几率相对较低;而安装在压型钢板屋顶上的项目,因为其设计标准的限制,被改造的概率则非常之大。即使屋顶业主同意改造之后重新安装电站,对于项目而言,除了损失一个月的电量以外,是否完全能够保证按照原设计建设,都是一个潜在的风险。
3.2拆除
与厂房屋顶改造同样的道理,由于光伏发电不是屋顶业主的主要业务,为服从企业的发展要求,屋顶业主根据自身的发展要求可能要重新规划工厂的厂房布置,从而出现厂房建筑拆除的可能性。如果屋顶业主执意要拆除厂房,光伏电站的拥有者由于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产权保护,只能被迫拆除光伏电站。
3.3搬迁
更加难以接受的是,由于政府规划和土地性质的变化,企业整体搬迁。这在中国城镇化改造的过程中发生的概率非常大。由于这种原因导致光伏电站寿命嘎然而止的情况,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保护其损失能够得到完整的赔偿。
3.4停产
目前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制度设计中,度电补贴大部分寄希望于企业自发自用,这也是分布式发电难以准确计算投资回报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企业停产,原电站设计的自发自用比例越高,损失比例越大。最大年销售收入可能降低30%以上,这是投资方和金融界无法承受的风险。
4地面光伏电站对策研究
4.1严格限制西部地面光伏电站的规模
建议政府严格限制地面光伏电站的发展规模。就目前的光伏发电技术而言,本身发电量就小的光伏电站,远距离输送、多个等级升压和降压的损失、稳定电源机组备用等等原因大大降低了能源利用的效率。地面光伏电站应该按照以销定产、略有超前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装机规模计划。保证所有投产项目能够基本满负荷发电。建议政府明确,光伏电站在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时,只要装机容量不超过原批准容量,保留20年电价不变。鼓励企业对老的光伏发电设备进行更新换代。
4.2明确土地使用税的适用范围
就光伏电站用地政策来说,目前国家政策已经非常明确。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对税源考虑,在政策模糊地界利用政府权力征收土地使用税,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年纳税标准从每平方米0.6元到12元不等,跨度非常之大,令企业面对强行发放的纳税通知难以应付。因此,国家应该以法律法规的方式规定是否征收光伏电站的土地使用税或者征收标准是多少,以免造成光伏电站收益产生不确定的损失。
5分布式发电系统对策研究
5.1分布式电站的立项纳入建设规划的正规管理
所有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都是安装在经过规划批准的建筑屋顶之上。与这些具有完善建设手续的建筑物相比,光伏电站通过规划备案之后办理产权登记存在着无法办理的法律障碍。基于政府工作程序中,土地登记是规划备案的基础,绝大多数规划部门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很难接受和办理。因此,政府应该明确规定,分布式光伏电站只要有与屋顶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就必须给予规划备案,并且此规划的撤销同样必须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5.2建立分布式电站的不动产产权制度
在规划备案的基础上,光伏电站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对有租赁合同、完成备案手续以及验收的电站,应完成产权登记,最好是能够颁发分布式光伏电站产权登记证书,拥有者可以和屋顶业主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不同主体。经过产权登记的分布式光伏电站,按照物权法对应的法律条款保证拥有者的利益,成为投资业主的资产登记法律文书。
5.3立法消除分布式电站的存续风险
经过产权登记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在面临企业改造、城市改造,土地性质变更等行为时,电站企业能够以产权主体身份进行协商和谈判,涉及政府的应该按照不动产权补偿办法给予补偿。如果屋顶业主基于自身发展需要,改造和拆除此类电站,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经过政府规划批准或者备案,可以选择重新在原址建设光伏电站,也可以由原业主提供其他屋顶、并以相同的租赁条件提供给电站业主,以用于重建光伏电站。
在政府需要企业整体搬迁,企业不再存续的情况下,政府除了承担光伏电站拆除和重建的损失以外,也可以选择提供其他屋顶,让光伏电站整体重建。此类电站同时还要确保原批准上网电价按照20年的时间延续有效。
在目前鼓励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的情况下,必须考虑企业在停产阶段自发自用的比例并降低光伏发电企业的风险。从中东部地区城市用电的特点来看,建设在城市或者城市周围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向周围企业、商业用户消纳电量的可能性非常大。在电网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在屋顶业主无法消纳全部电量的情况下,应允许分布式光伏项目业主其向周围同意接纳电量的用户直接供电,提高项目的自发自用比例。
5.4规定电网成为分布式发电项目结算主体
电费收取结算风险是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行的主要风险之一。建议规定分布式发电项目的电费收取全部由电网企业代收代付,可以考虑给予电网适当的管理费用。根据国家政策,度电补贴的计量无论是自发自用,还是余量上网均由电网企业认定。所以电网公司不增加技术上的工作量,只增加财务管理上的工作量,应该是最方便、快捷、权威而有信用的电费征收单位。在目前国内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情况下,要消除电费按时按量缴纳的风险,规定电网成为分布式电站结算主体是唯一的解决办法。
6小结
光伏发电是未来能源应用的重要方式,从改善环境,造福人类的角度,面对困境我们不能退缩、畏惧和停止行业的发展。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应该迎难而上,克服各种困难,逐步完善政府的激励政策和措施,逐步提升产业的整体素质,使得光伏发电走上一条光明大道。
相信有了以上政策的支持,光伏发电项目的收益稳定性将大大提高,金融机构的项目风险也会大幅度降低,光伏发电产业将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