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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行业贸易摩擦出现新特征 如何统筹应对?

发表于:2014-09-16    

  (二)对新兴光伏出口市场充分调研,协助企业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当前,新兴经济体的贸易保护措施对我国光伏企业的冲击并不十分严重,但从中长期来看,新兴市场显然对我国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在欧美做出双反终裁后,我国企业虽然加大了对新兴市场开拓力度,但仍未摆脱以短期盈利为主要目标,依据主要出口目的国现有补贴政策和产业扶植政策决定产能规模,以低价占领市场为主要竞争策略的老路,对出口目的国的风险管控能力明显不足。特别是亚非拉新兴市场经济制度尚不成熟,政府政策的延续性与稳定性相对有限,保护国内产业的冲动更加明显,这些都是有可能引发贸易摩擦的不利因素。

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应成立专门的调研小组,组织开展或委托其他国有企业或机构组织开展重点国别或潜在国别市场调研,提供目标国的市场需求、政府政策倾向、光伏产业发展情况、法律制度、投资环境等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进行分析与展望,在相应的信息平台上发布信息搜集和分析研究成果,协助企业积极应诉双反,帮助企业做好应对贸易摩擦的准备,使之对未来市场发展趋势做出合理判断。

  (三)加大产业整合力度,预防新一轮产能过剩

2013年第四季度以来,国内再度掀起了光伏电站的投资热潮。由此导致的对光伏上游产品突然出现的供不应求状况,为光伏行业再次产能过剩、重现无序竞争留下隐患。而当国内需求难以为继时,企业对海外市场的依赖程度将进一步升高,而恶性价格竞争和出口规模的扩大又给出口目的国实施双反措施留下口实。因此,解决产能过剩问题不仅事关光伏产业国内发展,而且事关海外市场的开拓。

有关部门需要坚持推动光伏产业的技术升级,坚持将已经出台的管理文件落实到位,进一步严格明确市场准入标准,持续推动产业兼并整合,控制光伏产品产能过剩,尤其是部分不具备技术研发能力企业的产能过剩;鼓励光伏企业积极向产业链上下游拓展,逐步改变关键设备和核心技术上先从国外购买再复制、利用国内廉价劳动力和环境成本大量生产的“拿来主义”老路,激励企业增强研发能力;鼓励一线企业依托品牌、规模、成本等优势,获取更大的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缓解产品出口价格竞争带来的压力;同时,在“推优扶强”基础上,扶持中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给予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充分的发展空间。

(四)有效利用监管及市场化手段应对出口竞争

针对出口竞争以及融资困难问题,相关部门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是充分发挥新兴产业发展初期国家的引导与规范职能,制定光伏产品出口政策指引,加强对技术水平相对较低、规模相对有限、成立时间较短的光伏企业的监控。二是反对以价格战为主的不正当竞争,反对企业利用转口贸易以及简单再加工规避出口限制,规范光伏企业对外经营活动。三是结合光伏企业贷款难、利率高、限期短、总融资成本高的现状,更为灵活地运用财税和金融手段。在开拓新兴市场时,各级政府部门不再将政策重点放在促进出口规模快速增大、提高补贴幅度上,而是将重点放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间接提供融资便利上,通过更为市场化的手段统筹考虑光伏产业发展以及国外市场开拓问题,减少可能引起贸易摩擦的政策措施,同时提高企业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四是适度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通过政策性银行(进出口银行)和具有较强政策属性的银行 (开发银行)以及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信保)提供一定的财政和融资支持,以期利用金融手段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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