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涉及利益冲突问题,Lynas表示绿色和平的参与使得IPCC的报告成为了一种运动,而不是中立的IPCC结论,其可信度大为下降,这一工作也缺乏“利益冲突”的评判与解决机制。Edenhofer对于绿色和平组织专家的参与表达了截然不同的看法,其认为这恰恰体现了广泛的覆盖面与不同工作领域(学术、工业、NGO等)与不同观点专家之间的平衡,而评判与解决机制也在报告形成中发挥了作用,正式指南在制定之中。
应该讲,目前的这一关于《重塑能源》的争论,并没有超出以上的公开辩论所覆盖的范畴。一方面,人们对于可再生能源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一观点基本赞同,但是在程度上,即“多重要算重要”的问题上却存在迥异的看法,甚至于不可调和。不同的研究根据各自的方法、模型,基于各自不同的经济、人口、技术效率等假设给出了千差万别的情景结果。并且由于前提不同,也不存在比较的意义,只是代表了人们对未来需要实现目标以及政策强度方面认识的不同。这些结果如果是自洽的,将都具有一定的正确性。
那么,绕了这么大圈子,应该如何理解我国能源结构的演进以及可再生能源的角色呢?在笔者的观点里,起码有几点是可以明确的:
第一、不存在最优“能源结构”的客观标准
见诸各种报刊与文件中,“优化能源结构”的提法非常多。但这实在是一句不那么准确的话。一个结构朝向哪个方向是“优化”的,并不是显而易见的,也并不存在客观的标准。能源结构的形成,是资源、历史依赖、技术、政策等共同作用的结果,并不存在“最优”。问题的关键是:形成这样的能源结构的过程中,是否出现了各种扭曲,影响了合理结构的形成。比如在内蒙古的某些地区,其煤炭资源的丰富程度使得煤炭的竞争力极强,高耗能产业应该是当地最大的比较优势,哪怕能源效率低一点,但是其巨大的成本优势,使得其生产的产品仍将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其产品与投入能源间巨大的差价,也使得其解决高耗能的负面影响(特别涉及到环保与水使用)变得更容易。这种情况下,如果行政干预非要煤炭比重下降,这肯定不是“优化”的方向。相反,中国过去煤炭的价格计划性人为压低,在中东部煤炭并不丰富的地区都形成了高度依赖煤炭的能源结构,这是否属于扭曲的“能源结构”也是值得探讨的。
第二、可再生是主体还是化石能源是主体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值问题
如果可再生能源的份额代表其地位,那么可再生的地位存在任意多的可能性。一旦要减少煤炭,就意味着“我们不需要煤了”,而一旦增加可再生能源,就意味着“可再生能源是主体”了?这种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并不符合能源结构连续变化的实际。二者的变化是此消彼长,连续变化的。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