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航禹太阳能公众微信号发布独家消息《分布式光伏新政或将于中秋前后正式发布,年度计划或将微调》仅仅过了21个小时,国家能源局即正式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于是乎,各路大神纷纷开始解读,政策发布后20分钟才刚刚落地北京的笔者的电话从一开机就响个不停……可见对于分布式,整个资本市场及产业参与者们是多么的关注,寄予了多么大的希望。
相信大家看过“国能新能[2014]406号”后,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即基本框架与征求意见稿大致相同,但某些内容更具针对性,行文中可以深刻的感受到中央政府层面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市场的推动力度在加大。
相信就像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般,不同立场不同角度的参与者对于政策的理解也会各不相同。但根据笔者09年开始从事国内光伏发电产业以来的经验来看,似乎每个重磅政策出台后都会有一段时间的发酵期,刚开始大家都会担心政策是否能够执行到位,但几个月过后就会发现,游戏规则正在改变,生态环境也在悄然变化,可能这就是博弈的过程吧。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一个大的概念范畴,根据项目所在位置、项目容量大小、用电性质、用电负荷等的不同,可以划分出多个细分市场,而每种细分市场对应的商业模式也自然各不相同。因此,分布式需要的不仅仅是补贴力度及政府背书,其能否走上快车道大力发展事实上取决于政策不再一刀切,给不同类型的分布式项目适配相应的支持政策。有了合适的游戏规则后,分布式巨大的潜在市场随时会被引爆。
这一次政策的发布中,笔者深刻的感受到我国的光伏发电应用支持政策正在从纯政策市的计划经济思维逐步转向制定好游戏规则后把指挥棒交还给市场的逻辑。“指标配额”、“自发自用还是全额上网”、“屋顶还是地面”不再是分布式发展的瓶颈,让市场放开手脚,把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天然禀赋发挥到极致,是此次新政的指导思想。
政策虽好,关键还要看执行。文件里出现了很多“鼓励”、“加强”、“完善”、“进一步”、“创新”,根据笔者多年的从业经验,每个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的特点和诉求,会对中央政策有选择性的执行。当地政府和电网是否能够接受并有能力支持屋顶分布式项目选择“全额上网”模式,当地政府是否有积极性有能力协调屋顶、维护市场秩序等诸多问题,尚存疑问。
另外,由于东部绝大部分区域适用的现行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是1元/kwh,采用20%资本金80%融资杠杆的项目全部投资内含收益率(IRR)基本在9~10%左右,并不算高。因此投资方一定会尽可能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来提高收益。只不过,在这个兜底收益之上,如何确保屋顶存续性、自发自用比例及电费结算的稳定,这些老问题依然需要倚靠当地政府、电网企业的全力支持来解决。新政出台后,东部地区会有多少个嘉兴、三水出现,让我们拭目以待。
投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真谛在于看好其20年不变的稳定现金流,且如果合理利用融资杠杆,资本金部分的ROE基本可以超过20%,因此走向资产证券化是所有投资人心中的终极目标。那么,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就是做好融资,让手中的现金最大限度的开发更多的容量。此次新政中提到了7种创新融资模式,具体如下:
1) 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项目资产为质押的贷款机制;
2)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融资服务平台,与光伏发电骨干企业建立银企战略合作关系,探索对有效益、有市场、有订单、有信誉的“四有企业”实行封闭贷款;
3) 鼓励地方政府结合民生项目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提供贷款贴息政策;
4) 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为光伏发电提供一体化融资租赁服务;
5) 鼓励各类基金、保险、信托等与产业资本结合,探索建立光伏发电投资基金;
6) 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开展信用担保,在支农金融服务中开展支持光伏入户和农业设施光伏利用业务;
7) 建立以个人收入等为信用条件的贷款机制,逐步推行对信用度高的个人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提供免担保贷款。
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整体度电成本逐渐下移,金融机构对分布式光伏的认识理解及风控思维逐渐改变,市场出现赚钱效应之后,相信以上7种创新融资模式必将发挥重大作用,推动光伏发电迅速走向平价上网。结合众多机构的研究和我们对市场的理解,我们认为2016~2017年大部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实现用户侧平价上网,随着传统能源价格的逐步上涨,2020年左右,较大体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甚至可以实现发电侧平价上网。
此次新政奠定了2014年“分布式元年”的地位,不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大规模应用还需要一些时间。正如航禹太阳能上一篇微信文章中所讲,中秋节后能源局计划召开会议讨论2014年光伏发电指标微调事宜。无论今年总体目标是15GW还是16GW,地面电站或者基于地面的分布式电站项目所占比例仍旧更大,纯正分布式项目的上量可能还是要等2015年再见分晓。2014年的分布式装机预计在2~3GW左右。
不过大家也不必过于担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政治及市场地位已经确定,接下来只剩地方政府对于此次新政的实际落地以及金融机构创新支持力度的加大了。据悉,国家能源局将在近日召开会议探讨“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的建设推进事宜,很多创新做法依旧会在18个示范区里陆续铺开。以央企、国企、大型上市公司为首的大型平台也将会根据自身优势及特点大力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今年的分布式装机并网规模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他们了。
另外,大家一直担心国家能源局作为一个部级单位是否能够调动电网、央行、国开行、税务等诸多方面的力量支持分布式,事实上作为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的国家能源局及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的能源局局长,能源局的权利已今非昔比。因此能源局此次发布的新政事实上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是在国务院层面的指示下完成的,执行力度值得期待。
一年一度的年底抢装潮即将在广袤的西部揭开帷幕,不过今年有所不同的是,在用电需求最大的东部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即将利用其天然优势在全国的光伏发电市场中显露头角。已经献身于或正在关注准备踏步进入分布式事业的朋友们,分布式大时代即将到来,游戏规则逐渐完善,如何做好极具个性化的分布式市场,请八仙们各显神通吧。
406号文件正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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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新能[2014]40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电集团、中国电力投资集团、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发布以来,各地区积极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有力推动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在众多领域的多种方式利用,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但是各地区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政策尚未完全落实、配套措施缺失、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破解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关键制约,大力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化发展,加快扩大光伏发电市场规模,现就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意义。光伏发电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转变城乡用能方式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范围广,在城乡建筑、工业、农业、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都有广阔应用前景,既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力量,也是促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重大战略意义,主动作为,创新机制,全方位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二、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工作。各地区要将光伏发电纳入能源开发利用和城镇建设等相关规划,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业企业集中的市县及各类开发区,系统开展建筑屋顶及其他场地光伏发电应用的资源调查工作,综合考虑屋顶面积、用电负荷等条件,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结合建设条件提出年度计划。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新能源应用示范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要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并按年度落实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保障各类示范区和其它规划明确且建设条件落实的项目的年度规模指标。
三、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充分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含附属空闲场地)资源,鼓励屋顶面积大、用电负荷大、电网供电价格高的开发区和大型工商企业率先开展光伏发电应用。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制定配套财政补贴政策,并且对公共机构、保障性住房和农村适当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在火车站(含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飞机场航站楼、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建筑、大型体育场馆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系统推广光伏发电,在相关建筑等设施的规划和设计中将光伏发电应用作为重要元素,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对下属企业统一组织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农业设施相结合,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对各类自发自用为主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受到建设规模指标限制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调剂解决或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追加规模指标。
四、加强对建筑屋顶资源使用的统筹协调。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光伏发电应用协调工作机制,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自建或与专业化企业合作建设屋顶光伏发电工程,主动协调电网接入、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工作。对屋顶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适宜光伏发电应用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应要求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制定示范合同文本等方式,引导区域内企业建立规范的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地方政府可将建筑光伏发电应用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及奖惩制度,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单位可按折算的节能量参与相关交易。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国内自愿碳减排交易。
五、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标准和质量管理。加强光伏产品、光伏发电工程和建筑安装光伏发电设施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工作,对载荷校核、安装方式、抗风、防震、消防、避雷等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工程规范。并网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和享受各级政府补贴的非并网独立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建设单位进行设备的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获得认证的光伏产品,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各地区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建筑光伏发电应用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各级地方政府不得随意设置审批和收费事项,不得限制符合国家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不得向项目单位提出采购本地产品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以各种方式为低劣产品提供市场保护。
六、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机制。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的工作细则,督促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受理窗口,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工作流程,明确项目备案条件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市县(区)政府设立“一站式”管理服务窗口,建立多部门高效协调的管理工作机制,并与电网企业衔接好项目接网条件和并网服务。对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并网申请后代个人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七、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电网企业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申请补贴目录变更。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电网企业按照《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及设立的“绿色通道”,由地级市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并提供相应并网服务。
八、进一步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继续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重点开展发展模式、投融资模式及专业化服务模式创新。在示范区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区域电力交易试点,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的符合政策和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电网企业负责输电和电费结算。鼓励示范区政府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服务创新试点,通过设立公共担保基金、公共资金池等方式为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地区提出示范区实施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有关政策条件后指导示范区组织实施。对示范区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就近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可按照“先备案,后追加规模指标”方式管理,以支持示范区建设持续进行。
九、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在市县(区)电网企业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 “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并在电网企业相关网站公布。对法人单位申请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出具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函,在项目完成备案后开展相关配套并网工作,对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并及时开展相关并网服务。电网企业应按规定的并网点及时完成应承担的接网工程,在符合电网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在用户侧以较低电压等级接入,允许内部多点接入配电系统,避免安装不必要的升压设备。项目单位和电网企业要相互配合,如对接网方式存在争议,可申请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协调。电网企业提供的电能计量表应可明确区分项目总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包括合同能源服务方式中光伏企业向电力用户的供电量)和上网电量,并具备向电力运行调度机构传送项目运行信息的功能。
十、加强配套电网技术和管理体系建设。各级电网企业在进行配电网规划和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潜力、规划和建设情况,采用相应的智能电网技术、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和运行调节设施。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大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应同步制定相应的智能配电网建设方案,建设双向互动、控制灵活、安全可靠的配电网系统。建立包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和实时运行监测等功能的配电网运行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需求侧响应负荷管理,对区域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实现实时动态监控和发输用一体化控制。鼓励探索微电网技术并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应用,提高局部电网接纳高比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能力。
十一、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费结算和补贴拨付。各电网企业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补贴资金,要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电量预测,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原则做好补贴资金使用预算和计划,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问题。对已备案且符合年度规模管理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做好项目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情况的统计,并按要求向国家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项目并网验收后,电网企业代理按季度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上报项目补贴资格申请。
十二、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融资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特点和融资需求,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优惠贷款,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项目资产为质押的贷款机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融资服务平台,与光伏发电骨干企业建立银企战略合作关系,探索对有效益、有市场、有订单、有信誉的“四有企业”实行封闭贷款。鼓励地方政府结合民生项目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提供贷款贴息政策。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为光伏发电提供一体化融资租赁服务,鼓励各类基金、保险、信托等与产业资本结合,探索建立光伏发电投资基金,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开展信用担保,在支农金融服务中开展支持光伏入户和农业设施光伏利用业务。建立以个人收入等为信用条件的贷款机制,逐步推行对信用度高的个人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提供免担保贷款。
十三、完善产业体系和公共服务。通过市场机制培育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评估认证、运营维护等环节的专业化服务能力。鼓励技术先进、投资能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项目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及运营一体化服务,建立网络化的营销和技术服务体系。完善光伏发电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的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健全相关从业机构和企业的资信管理体系。建立光伏产业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布技术、市场、产能、质量等信息和预警预报,引导行业理性健康发展。
十四、加强信息统计和监测体系建设。国家能源局建立并完善覆盖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接网申请、建设进度、并网容量、发电量、利用方式等情况的信息管理系统,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依托中国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管理。各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按月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项目备案情况,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时督促并汇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时查询跟踪情况。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电网企业按月进行接网申请、并网容量、发电量信息、电费结算、补贴发放等情况的信息统计,按月报送国家能源局并抄送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度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的汇总信息,按半年、全年向国家能源局上报发展情况的总结报告。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季度、半年、全年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全国光伏发电统计及评价报告。
十五、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等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国家和地方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并网安全进行监管,电网企业应配合做好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持工作。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接网服务、接入方案、并网运行、电能计量、电量收购、电费结算、补贴资金发放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合同能源服务以及电力交易的监管,相关方发生争议时,可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协调,也可通过12398举报投诉电话反映,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会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如电网公司未按照规定接入和收购光伏发电的电量,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展专项监管,按半年、全年向国家能源局上报专项监管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国家能源局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