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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运营模式与光伏发电的探索分析

发表于:2014-06-17 09:05:16     作者:王斯成 来源: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

“净电量结算”政策的缺点:光伏每发一度电,电网就少卖一度电,直接减少了电网企业的营业额;所有光伏电量都不经过交易,国家税收受损失。电网计费电表必须设计成双向计量或允许倒转,失去了防偷电的功能(绝对值计量和防倒转可以防止偷电),在中国可能会出现偷电现象。这也许就是国家电网坚决反对“净电量结算”政策的原因。

“净电量结算”政策仅适合于“自建自用”,不适合开发商介入。

3.1.3.自消费政策(SelfConsumption/DirectConsumption)

2010年以后,光伏成本大幅度下降,在欧洲光伏电价普遍降到了20欧分/kWh以下,而欧洲各国的电网零售电价普遍在20-25欧分/kWh,光伏进入“平价上网”时代。于是,2011年德国推出了“自消费”政策,鼓励光伏用户自发自用,2012年,德国的光伏电价(13-19欧分/kWh)已经大大低于电网的零售电价(25欧分/kWh),光伏用户通过“自发自用”光伏电量效益明显,自消费市场迅速扩大,据统计,2012年德过光伏市场的三分之一是“自消费”市场。

“自消费”政策的原则是:“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光伏并网点设在用户电表的负载侧,需要增加一块光伏反送电量的计量电表(表2),或者将电网用电电表(表3)设置成双向计量。自消费的光伏电量不做计量,以省电方式直接享受电网的零售电价;反送电量单独计量,并以公布的光伏上网电价进行结算。在这种情况下,光伏用户应尽可能全部将光伏电量用掉,否则反送到电网的电量的价值要小于自用光伏电量的价值。

图3-3、“自消费”政策原理和接线图

“自消费”政策的优点:“自发自用”光伏电量抵消电网电量,不做交易,国家也不用支付电价补贴,节省了国家资金。

“自消费””政策的缺点:“自发自用”光伏电量减少了电网企业的营业额;自用光伏电量不经过交易,国家税收受损失;反送电量(余电上网)需要交易,增加了交易成本;很多中小用户无法为电网企业开发票,反送电量在交易操作上需要解决工商和税务等问题。反送电量同样需要将电网计费电表设计成双向计量或允许倒转,失去了防偷电的功能(绝对值计量和防倒转可以防止偷电),在中国也可能会出现偷电现象。

由于有“自发自用”部分,“自建自用”很容易实施,而开发商不易介入。

3.1.4.部分欧洲国家所采取的政策

欧洲各国执行“上网电价”、“净电量计量”和“自消费”政策的情况归纳如下:

表3-1、欧洲不同政策执行情况

 

 

中国虽然目前还没有达到光伏平价消费的阶段,但在今后2~3年内就有可能在工商业用户建筑上实现光伏的平价消费,因此研究制订中国光伏平价消费政策是很有必要的。

3.2.中国现行激励政策和商业模式

2013年3月,发改委价格司对外公布了“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价格政策”的征求意见稿,方案要点如下:

(1)4个分区标杆电价(统购统销模式):0.75、0.85、0.95、1.0元/kWh;

(2)对于分布式光伏自用电,在用电电价基础上给0.35元/kWh补贴;

(3)分布式光伏的反送电量按照当地脱硫电价收购(大约0.3~0.4元/kWh)+0.35元/kWh;

(4)合同期20年。

表3-2、发改委价格司公布的光伏电价征求意见稿

对于光伏“上网电价”(FIT),在这里不做评论,仅对分布式光伏的补贴政策进行分析:这种补贴方式和商业模式与德国目前执行的“自消费”模式类似,也是“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于德国光伏已经进入“平价上网”,自发自用部分不需要国家补贴,而中国还没有达到“平价上网”,自用光伏电量部分仍然需要补贴,这就使得这个政策执行起来比德国复杂得多。

这种补贴办法的优点:

1)比起光伏上网电价补贴办法节省国家补贴资金(实际上是电网公司承担了脱硫电价和销售电价的差额)。光伏上网电价补贴办法是在脱硫燃煤电价(大约0.40元/kWh)基础上补;如果光伏合理电价是1.2元/kWh,上网电价办法国家每度电补贴0.8元/kWh,而自消费电价办法按照公布的补贴额仅为0.35元/kWh。

2)固定度电补贴方式补贴标准透明,操作简单,国家补贴资金仅与光伏发电量有关,不受不同用户的用电电价和电网峰谷电价差别的影响。

但也会带来如下问题:

1)由于是在用户用电电价之上固定额度补贴,因此光伏度电收益直接受户用电电价水平的影响,工商业用电电价在0.8-1.4元/kWh,大工业用电电价在0.6-0.8元/kWh,公共事业单位用电电价在0.5-0.6元/kWh,政府建筑、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单位、农业用电和居民用电则只有0.3-0.5元/kWh。因此,存在收益不公平的问题,而且对用户和建筑的选择就变得很复杂,因为只有电价高的工商业建筑(>0.8元/kWh)才能够赢利。

2)随着用户用电电价的逐年提高,光伏项目业主的收益会水涨船高。如果目前电价1.0元,加上0.35元为1.35元;每年电价涨幅为5%,10年后用户电价达到1.5元,度电收益达到1.85元/kWh,20年后将更高达到2.4元/kWh。光伏发电的收益逐年提高,可是国家一直在补贴,这个政策使得光伏项目业主随电网电价的涨价而获得不当收益,显然不合理。

3)由于这种政策的自用光伏电量的收益高于反送的富余电量,因此光伏发电与负载日分布的匹配特性至关重要,如果特性不匹配,经济效益会大打折扣。

4)由于是自发自用,20年都要有稳定的负荷才能保证收益,如果发生经营不善、倒闭、或搬迁,都会对光伏项目的收益带来致命的打击。

5)有实力的电力开发商很难介入,市场推动缓慢。因为大的电力开发商肯定会在别人的屋顶上开发项目,由于是自发自用,开发商必须同建筑业主签订节省下来的电费转交给开发商的节能管理合同,这会带来非常大的后遗症,对项目开发商是极大的风险。如果大的电力开发商不介入,全靠用电户自建自用,则分布式光伏市场很难在短期扩大。

3.3.中国分布式光伏商业模式建议

1)“上网电价”法的优点是明显的,建议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开发商可以自由选择商业模式,也可以选择风险高、收益高的“自消费”模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也可以选择无风险,长期、低收益的“上网电价”政策;

2)对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自发自用部分,不建议采用“一刀切”的度电补贴方式,建议采用“固定收益分区电价”,即根据太阳能资源条件确定分布式光伏固定收益电价,这个电价要明显高于光伏分区上网电价,如:

表3-3、建议的分布式光伏固定收益电价

所谓固定收益电价就是:自消费抵消的电网电价+国家补贴=固定收益电价,即国家只补贴电网零售电价与固定收益电价的差额,这样的话,无论电网零售电价的差异有多大,在相同的太阳能资源区,大家的收益都是一样的,这样就做到了公平收益,而且随着电网电价的上涨,国家补贴逐年降低,不存在不当收益的问题。采用固定收益电价还有一个更大的好处,所有建筑都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开放,没有选择建筑难的问题,低电价建筑国家补得多,高电价建筑国家补得少,公平收益,有利于光伏市场的迅速扩大。

3)由于“净电量结算”操作简单,不存在光伏发电与负荷不匹配的问题,随着电网电价的上涨,光伏对于很多建筑和用电户都将达到平价,不再需要国家补贴,建议从2013年起,对于“自建自用”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允许采用“净电量结算”政策。这一市场将会迅速扩大。至于“偷电”问题,完全可以采用技术和法律手段杜绝,不能“因噎废食”。

3)为了便于开发商介入,一是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商业模式可以自由选择,开发商既可以选择“上网电价,统购统销”政策,也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政策;二是对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政策的项目,也应通过电网企业进行结算(具体操作程序略),千万不要让开发商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同建筑业主进行交易,有诸多弊端,以前已经有过惨痛的教训。

4.结论

分布式光伏市场能否真正启动,关键在于激励政策和商业模式,如果政策科学、合理,各方受益,而且程序透明、可操作,开发商便于介入,相信中国的分布式光伏市场必将迎来高速发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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